第一条 为确保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得到有效控制,遏制汽车吊非工作时间作业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对所有参建单位采用汽车吊在非工作时间作业特别规定如下,要求各参建单位严格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各参建单位以及进入本现场完成临时性工作的供应商、运输商和服务商等。
第三条 本现场所有汽车吊非工作时间作业,必须编制作业施工方案、相关作业许可证(作业票),经监理单位、建设方工程管理部、安健环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作业范围涉及到原有生产区域的,须严格遵照《生产区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采用汽车吊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能完成的作业,视为非工作时间作业,在已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前提下,必须提前办理作业票。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非工作时间采用汽车吊进行作业时,必须设专人进行全程监护,该监护人应具有起重吊装相关资质证件,并接受了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第六条 采用汽车吊非工作时间作业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部专业负责人必须在现场检查确认“票”“实”相符情况,并根据作业风险等级,采取全程、巡查等方式,现场监控作业实施情况。
第七条 安健环部应监督检查施工方案以及作业票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不符合审定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未严格落实作业票各项安全措施的可给予停止作业。
第八条 严禁非工作时间,采用汽车吊执行危大及超危大作业,经建设方、监理单位、施工方共同确认的专项施工方案除外。
第九条 对不按上述要求执行的施工责任单位,除给予立即停工外,监理单位、建设方将依据合同以及本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给予加倍考核。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建设方安健环部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项目部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