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安全生产、环保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条、 负责公司的具体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公司对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参与拟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第四条、 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计划和目标、安全培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 督促检查公司内的各类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六条、 组织制定、修订违章违纪处罚规定,及时纠正“三违”现象;
第七条、 遇到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或生产,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处理;
第八条、 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达标、推进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安全作业管理规程,负责动火等各项作业审核、审批,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 组织公司从业人员及外协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培训考核并取证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参与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并提出防范措施,做好事故分析、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三同时”监督,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职业卫生评价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按照相关标准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并监督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岗位,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监督安全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确保安全经费足额提取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组织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预案赋予的职责,定期组织进行预案演练;
第十七条、 加强安全工作基础建设,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推进公司安全标准化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经常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掌握安全生产规律,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防火防爆防中毒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的工作;
第十九条、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法规、规定,做好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会同供应等部门搞好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第二十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环节,具有督促整改和下令停工德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协助公司管理者代表建立、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持续改进。行使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领导本部门人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由董事长(总经理)授权处理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