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有权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2、组织所属基层工会开展贯彻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竞赛、评比活动。总结、推广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工作的先进经验;
3、组织所属基层工会和员工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监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责任制、“五同时”的情况;
4、依照《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参加所属单位“新、改、扩”建设公司“三同时”审查、验收、监督工作;
5、依法参与环境保护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分析、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监督公司环境保护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6、对公司环保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整改建议,及时制止行政指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生产中存在的重大环保隐患和职业危害督促及时整改。
7、支持员工环保、文明生产、职业健康等的合理要求,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8、在公司的各项评优、评先活动中,要将环境保护生产工作做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对出现严重的环境保护事件或发生环境保护事故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予以否决;
9、对公司生产经营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