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为加强公司的废气排放管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
3、各部门的废气排放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执行标准,执行本规定时应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第二章 责任职责
1、公司负责环保的部门是公司废气排放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制定及排放状态的检测和考核工作。
2、公司生产部是公司生产运行过程中废气排放的控制部门,负责根据工艺和废气排放指标的要求,实施废气排放的受控管理。
3、公司其他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对公司废气排放实施管理。
第三章 管理内容
1、排入大气环境的废气污染物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2、有组织排放废气应建立排放口档案,登记废气排放的基本情况,包括:排放口高度、内径、正常作业条件下废气的温度、排放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活性炭更换时间等。
3、现场生产过程中严禁管线接口、活性炭吸附装置等重点部位发生泄漏,导致废气直接排放到空气中,每天白天对相关废气管线进行巡检,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4、废气处理设施应与生产主体设施同步稳定运行,并保证运行控制指标,不得擅自闲置或停运废气处理设施。
5、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6、公司负责环保的部门应定期外委相关环境监测部门依据监督计划对废气和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
7、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不符合标准时,可能造成大气污染时,按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检查:公司负责环保部门和生产部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具体执行《浙江翼齐洁具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
附则
本规定由公司负责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