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公司通过定期对遵守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严肃性进行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以实现环境方针的承诺。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环境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内各单位。
3 术语和定义
3.1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2 法规:由国务院颁布的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 职责
4.1 环保科负责对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进行合规性评价及合规性评价证据的获取,并编制公司合规性评价报告。
4.2 各部门负责对部门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进行合规性评价及合规性评价证据的获取,并编制本部门合规性评价报告。
5 工作程序
5.1 合规性评价人员的资质要求
5.1.1 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内审员。
5.1.2 各部门主管环保工作的领导及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
5.1.3 熟悉本单位环保业务工作的其他人员。
5.2环保科根据本公司活动、产品和服务的环境因素获取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将获取的环境方面的适用最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登记,并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建立目录,每年年初下发,并不定期更新。
5.3 各部门获取有关本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合规性证据时,要及时上报到环保科。
5.4 各部门在实施评价前应对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确认,及时发现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在识别中的重大遗漏。
5.5 每年在管理评审前各部门收集有关本部门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资料并写出《合规性评价报告》,环保科组织相关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查,对符合的和不符合的分别与实际实施结果对照,对其评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5.6 当环境因素、法律、法规条款和其他要求发生变化时,相关单位要及时组织进行合规性评价。
6 记录
《合规性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