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断路作业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断路安全作业安全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的断路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A 182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3.1断路作业:在港区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2断路申请单位:需要在港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部门级单位。
3.3断路作业单位:按照断路申请单位(部门)要求,在港区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3.4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3.5作业区: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4.1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4.2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4.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 h、夜间不超过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4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电压;
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应能发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4.5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5《断路作业证》管理
5.1《断路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5.2由断路作业单位办理,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经安全环保部审核,报工程技术部审批。
5.3《断路作业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业单位留存,第二联由工程技术部门查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