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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自觉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作者:季义先  来源:青岛泰能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0月06日
企业肩负的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要承担的维护、实现和发展社会及相关者利益的责任。2010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 “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由此,我们可以欣喜地看到,我们的社会已迈上更加注重公正、和谐,更加尊重人的价值和人的权利的新时期。企业作为经济实体,拥有较强大的经济实力,这是其它任何社会组织都无法比拟的。正是基于企业这种独特的经济优势,它的经营行为产生的巨大的社会影响力,直接影响着市场经济的秩序,甚至决定着社会的进程。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是依法规范企业行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和社会走向成熟的标志,更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
   因此,具体地分析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是在依法经营、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给社会整体利益带来正面影响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注重职工、客户,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坚持可持续发展,科学开发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为创造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社会和资源环境而共同努力。
安全保障义务是燃气经营企业所担负的社会责任中最为重要的部分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因社会接触或者社会交往活动而对他人引发一定危险的人,应对此危险给予合理的注意,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该危险或者防止危险后果发生,在危险发生之后应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在我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同一般经营企业相比,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非常突出的地位和非常特殊的意义,是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中最为重要的部分。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燃气事业的不断发展,燃气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量越来越多,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同时,其易燃易爆的特性,造成燃气系统发生的泄漏、火灾与爆炸等事故的数量和等级也在不断上升。譬如:居民用户家中燃气泄漏、着火、爆炸的事故,造成建筑物主体破坏、坍塌,造成人员伤亡及环境污染;城市市政燃气管道或长输管线泄漏、爆炸,造成社会巨大恐慌等恶劣影响。各类燃气事故,同其他经营企业的事故相比,恶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较多,影响范围也随着燃气的普及越来越大。有的事故不但影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和广大居民的正常生活,而且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和谐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同一般经营企业不同,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中最为重要的内容。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有5个方面,即硬件设施安全保障义务、检查义务、危险控制义务、保护义务、救助义务:
    (1) 硬件设施安全保障义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燃气经营业务,首先应具有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设施、设备,如从事城市管道燃气经营的燃气企业,应在城市燃气管道的设计、施工以及燃气物资的采购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以保证投入使用的燃气管道没有自身质量方面的安全隐患。因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燃气经营企业应从严管理其有关场所、设施符合国家《消防法》、《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2) 检查义务。即建立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制度,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对燃气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3) 危险控制义务。即燃气经营企业通过认真履行检查义务,一旦发现有关安全隐患后,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排除安全隐患,避免该安全隐患给他人造成损害。如当通过巡检发现燃气管道存在泄漏的情况时,应立即启动《燃气泄漏应急救援预案》,安排人员进行抢修,并立即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告知周边人员燃气泄露情况,提醒附近人员注意避让,同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泄露的燃气发生爆燃,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 保护义务。燃气经营企业的生产场所,大多是重大危险源,通常不对外开放。其依靠一定的燃气管道、设施、设备为用户提供供气服务,因此,其保护义务也随之延伸到其经营场所之外。因燃气经营企业的供气设施延伸范围较广,甚至可能覆盖一个城市每个街道每户居民,因此,其保护义务的内容远远重于一般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的保护义务主要是配备足够的安全检查专业人员、专业设备,制定落实有效的检查和抢修制度,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消除,避免事故的扩大和次生事故的发生。同时,在对外宣传的内容和目的上,与一般经营企业也有本质区别,一般经营企业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打造品牌,推销产品。而燃气经营企业主要以安全用气为目的,面向每一位客户,反复强调安全用气的重要性,教导安全用气的具体方法,不断提醒应急救援电话号码。
    (5) 救助义务。燃气经营企业的救助义务,主要是指:在燃气设施运营前,就必须制定合理可行的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组织机构,建立救援队伍,配齐救援物资;在日常管理中,定期进行抢修抢险演练,不断持续改进,增加安全资金投入;在发生燃气事故以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或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及时给予受害人帮助和救助,以保护广大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为最高目标。
燃气经营企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前、经营中或事故后应依法担负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应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赔偿责任等,至今,法律规定不明确,各方意见不统一。由此,暴露出我国燃气经营企业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中普遍存在的3大问题:从业人员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意识淡泊;燃气相关立法位阶低、约束力差;燃气行业有关的配套政策不到位。
3.1 有关从业人员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意识淡泊
    3.1.1 经营者过于追求企业利润而忽视安全保障义务
    获取盈利是所有企业即经营者的共同特点,燃气经营企业也不例外。虽然燃气经营企业的生存必须以营利为基础,但是燃气行业的特殊性、燃气的高危险性、现代生活对燃气的依赖性等,决定了燃气经营企业需要比其他类型的经营企业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来保障安全,这个安全既包括燃气经营企业自身生产的安全,也包括社会公众及燃气用户的安全。但是,有些燃气经营企业往往忽视其安全保障义务,过于追求企业利润,不仅对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投入不够,而且主观上的认识也不足,安全管理薄弱,国内外已经发生的许多燃气事故都可以从这方面找到原因。
    3.1.2 从业人员普遍缺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相关法律知识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在我国确立和发展的时间较短,有关理论研究和相关法律的制定也不够完善,所以有关安全保障义务人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的意识和知识十分欠缺,对于燃气行业的从业人员尤其如此。作为从事燃气这种危险品经营的燃气经营企业,不清楚应当如何主动去保障他人安全,应履行哪些安全保障义务,这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3.1.3 有关人员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后果认识不足
   燃气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个别燃气行业的从业人员认为,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必会发生事故。因此,对于燃气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提高其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后果的认识是十分必要的。
3.2 燃气相关立法位阶低、约束力差
   3.2.1 国家尚无燃气行业相关法律
   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等组成,其效力也逐渐降低。对于燃气行业立法,目前尚无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只有1997年原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及随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较大的市制定的燃气管理条例、办法,其效力远远不及国家法律,这就使燃气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3.2.2 有关燃气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中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不够明确和完善
    在现有的燃气法规中,无论是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法规,都没有明确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有关燃气的规章条例中,一般都在“燃气安全”一章中笼统地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的一些义务,如建立安全检查、维护维修、事故抢修制度,及时排除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加强安全使用燃气的知识宣传等,但规定不够具体全面,不同的省市之间的规定也有差异,而且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方面的义务与法律责任没有完全对应起来,缺乏必要的制裁措施。这就使燃气经营企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缺乏具体依据,更多地是依靠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经验,造成燃气经营企业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存在漏洞。
3.3 燃气行业有关的配套政策不到位
    3.3.1 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微利性甚至亏损性缺乏支持
    在我国上世纪80年代甚至90年代以前,燃气、自来水等市政公用行业都依附于政府,企业经营的亏损也由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后来,企业逐渐从政府脱离出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与此同时,政府给企业经营亏损的补贴也随之取消,而且政府为保障百姓生活对燃气实行政府定价,限制企业营利。因此,大多燃气经营企业长期处于微利或者亏损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认真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的确勉为其难。
    3.3.2 对燃气经营企业业绩的考核不够合理
    在我国的各类燃气经营企业当中,相当多的都是国有企业,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有企业肩负的一项重要任务。如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不能正确区分燃气经营企业与一般企业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巨大差别,统一以利润指标为考核重点,就会错误引导燃气企业将盈利作为头等大事,成为一些燃气经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而忽视安全保障义务的诱发因素。外资和私有燃气经营企业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考核,也同样存在以赢利论英雄的状况。
促进燃气经营企业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有效途径
   燃气泄漏、爆炸等恶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政治稳定与发展都带来巨大威胁。因此,只有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完善燃气立法,政府加强宏观控制和政策指导,企业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树立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意识,才能有效促进燃气经营企业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4.1 完善立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范燃气经营行为
    在日本,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就颁布实施了《燃气事业法》,对日本燃气行业的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并建立了“安全规程”和“燃气主任技师”两大支柱性安全管理制度。而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燃气的法律,但是对于与燃气性质有相似之处的水和电,都分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燃气特别是天然气,是近年来发展迅猛的清洁替代能源,对于我国大力倡导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其重要程度丝毫不亚于水和电,且其危险性也高于水和电。因此,我国应对燃气进行立法,对燃气行业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提高燃气立法的层次,才能够为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燃气经营企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4.2 加强政策指导
    (1) 改善燃气经营企业生存环境,保证其有能力增加安全保障方面的投人,更好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政府也应加大对燃气安全的投人,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强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燃气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积极开展燃气安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的燃气安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
    (2) 完善考核机制
    对燃气经营企业的业绩考核,要依据客观公正、责权利相结合、全方位考核的原则,将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纳人基本指标,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绩效和综合社会贡献等,促使燃气经营企业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己任,鼓励企业自觉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4.3 增强经营者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意识
    (1) 普及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保障法律知识,让燃气经营企业的管理者甚至每个员工都能熟知和掌握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使燃气经营企业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经营,自觉、主动地依法履行其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2) 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当前我们国家对安全生产十分重视,与安全生产和事故调查处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十分完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力度也很大,但对于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监督检查的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与其所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殊途同归,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其履行自身安全保障义务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通过安全监督检查,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高科学技术的应用程度,建立专业的巡检抢险队伍,配置先进的泄露探测设备,加强员工培训,做好应急救援方案,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保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需资金的投人,真正形成企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长效机制。
    (3) 加强宣传、提高认识。通过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认识,一方面能够促使社会公众对燃气经营企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给予理解和配合,另一方面也可以进行监督,从而促进燃气经营企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真正担当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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