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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温作业的卫生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5日

我国生产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标准是根据作业性质、劳动强度,以气温为主制定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对车间的气象条件有具体规定。

夏季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容许湿度,按车间内外温差计算。室内外温差的限度是根据各地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确定的。这个计算温度一般是由本地区的气象台站根据近十年每年最热月每天最高温度的平均值计算出来的温度。

某些企业或车间(如炼焦、平炉炼钢、轧钢)的工作地点温度确受条件限制,在采用一般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时,可再适当放宽,但以不超过2℃为限。同时应在工作地点附近设置工人休息室。休息室的温度一般应低于室外温度。

工艺上要求一定温度的空气调节车间(如纺织、电子、印刷),当室外实际温度等于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时,车间内空气温度不应超过规定。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高于 31℃的地区,可按规定的温度加 1℃,湿度不变。夏季空调节设计计算温度按现行的《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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