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锅炉用水必须符合锅炉水质标准。
2、 水处理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有关部门签发的锅炉水处理工操作证。
3、 水处理工应按规定对给水、补水进行取样化验,对氯根和溶解固体物的比值应定期复验和调整,采用锅内投药水处理的应保证投药的均匀性并根据水源水质变化调整加药量。
4、 如因设备故障或水质恶化等原应,不能保证锅炉用水质量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申请暂停锅炉运行,待提出解决办法或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后再将锅炉投入运行。
5、 及时检查锅炉给水情况,并根据炉水变化,确定锅炉排污,保证锅炉在无垢或薄垢条件下运行。
6、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按时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