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动力部门或生产车间现场的存放润滑油、少量柴油、酒精和其他化学品的现场)
序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
1. | 油品、化学品存放点基本要求 | 油类和化学品有固定存放点,设置专用储存室,至少应划定区域并设置区域护栏或划线,并张贴标志;不得在其他位置存放。 | ||
2. | 存放点内严禁设立办公室、住人或贮存其它杂物。 | |||
3. | 油品、化学品存放要求 | 存放总数量应为少量。 | ||
4. | 点内配置温度计,高温季节应测量温度,确保在室内温度不超过30℃,且通风良好。 | |||
5. | 存放点有账卡和物品标识;使用电子台账的应规定录入期限和定期对账要求。 | |||
6. | 化学品同点存放,根据性质不同,保持物与物之间≥0.5 m安全距离。 | |||
7. | 危险化学品按性质,采用隔离贮存、分区存放等方式,分类、分堆储存。 | |||
8. | 废料及容器按国家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
9. | 电气 要求 | 存放点不得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 ||
10. | 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灯具应加装防护玻璃罩;照明灯具与储存物品垂直间距>0.5m。 | |||
11. | 库房内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移动式照明灯具电压为36v以下。 | |||
12. | 消防设施和器材要求 | 存放点要配置灭火器。 | ||
13. | 现场有灭火器每月检查合格的现场记录,并明确记录责任人。其中二氧化碳灭火器应灭火器每半年应检查一次重量,用称重法检查,称出的重量与灭火器瓶体钢印所示总重量相比较,如果低于钢印所示量50g的,应送维修单位检修;干粉灭火器每半年检查干粉是否结块。 | |||
14. | 灭火器应在检验有效期内,并符合以下要求: 1 灭火器的铅封、销闩等保险装置未损坏或遗失; 2灭火器筒体无明显的损伤、缺陷、锈蚀、泄漏; 3 灭火器喷射软管完好,无明显龟裂、喷嘴不堵塞; 4 灭火器的零部件齐全,并无松动、脱落或损伤现象; 5 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压力在工作压力范围内。 |
检查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