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建(构)筑物结构与布局 | (1)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按GB 50016规定的甲类火灾危险性建筑进行设计。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分离,与其他厂房建筑之间不得低于12米,与民用建筑之间不得低于25米。
【查文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现场检查:生产厂区与周边建筑安全距离】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5.1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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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物为单层建筑时,屋顶应用轻型结构。
【现场检查:建筑物结构、材质】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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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层建筑应采用框架结构或在墙上设置泄爆口。
【现场检查:建构筑物结构、泄爆口】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5.3.1、5.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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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出入口的疏散门应向外开启,通道确保畅通。
【现场检查: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区域疏散门】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4.1.4条
《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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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疏散路线应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
【现场检查:生产区域疏散路线、路标和应急照明】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5.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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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爆炸危险
场所 | (1)持续进行金属制品磨削、打磨、抛光、抛丸喷砂的车间出入口,粉尘收尘装置存放区域出入口应设爆炸危险警示标志。
【现场检查: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安全标志】 |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GB/T29304-2012)附录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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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房、成品库房内不应存放与金属粉尘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或汽油、煤油、苯等易燃物。
【现场检查: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成品库房】 |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第4.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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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防爆电气
设备 |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电器,铭牌标识清楚,有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外壳无裂缝、损伤,电机不得漏油。
【现场检查:电气设备设施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 | 《爆炸性环境 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GB3836.1-2010)第27.2、27.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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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场所电气线路应采用镀锌钢管套管或铠装式保护,并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位置敷设。严禁采用绝缘导线或塑料管明设。
【现场检查:电气线路敷设方式】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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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防雷防静电 | (1)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建构筑物)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可靠接地。
【查文件: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报告】 |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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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专用的接地线可靠接地。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现场检查:静电跨接】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6.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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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风、除尘 | (1)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其它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2)应按生产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并保证除尘系统有足够的风量,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查文件:除尘器设计、安装单位资质;现场检查: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情况】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0.3.6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6.6.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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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并保证有足够的吸尘风量,满足作业岗位职业卫生要求。
【查文件:作业岗位粉尘浓度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所有产尘点装设吸尘罩情况】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6.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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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现场检查:除尘器、管道的泄压装置及布置】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0.3.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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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尘器宜安装于室外;如安装于室内,其泄爆管应直通室外,且长度小于3m,并根据粉尘属性设立隔(阻)爆装置。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
【现场检查:除尘器、排风设备的布置】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1.8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0.3.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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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袋式除尘器应采用脉冲喷吹等强力清灰方式进行可靠清灰。并根据除尘器类型、清灰方式、过滤风速、入口粉尘浓度等确定合理清理周期,清灰气源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要求,并详细记录。
【查文件:除尘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清灰记录】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17919-2008)
第4.3.1条、第6.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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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作业安全 | (1)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及检修应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敲击除尘器各金属部件。
【现场检查:作业场所日常使用工具】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6.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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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 必须停止生产作业, 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
2)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3)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
4)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查文件:动火作业票证审批记录】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2〕38号)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6.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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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没有与明火作业等效的保护措施禁止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
【查文件:检维修作业票证记录】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6.4.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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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维修作业:生产系统应完全停止、现场积尘清理干净后,方可进行检维修作业;检维修作业如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应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确定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
【查文件:受限空间作业票证记录】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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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业场所清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定期对生产场所残留的粉尘进行清理,清洁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场所,包括地面、墙角墙面、设备表面和横梁等,并及时对除尘器、吸排尘管道等设备的粉尘进行清理;
2)应当采用不产生火花、静电、扬尘等方法进行粉尘清理。
【现场检查:作业场所清洁情况】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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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禁使用压缩空气正压吹扫粉尘。
【现场检查:作业场所粉尘清扫工具】 |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安全操作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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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应为粉尘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防静电手套、防静电鞋、防静电服或棉布工作服、防尘服、阻燃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
【查文件:粉尘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现场检查: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穿戴情况】 |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第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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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企业应配备防爆电气维护人员,具备防爆电气知识,负责防爆电气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查文件:特种作业操作证】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第第7.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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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清理、收集的粉尘应按规定存放;收集、贮存的遇湿易燃金属粉尘必须采用防潮、防湿措施,严防粉尘遇湿自燃。
【现场检查:作业场所粉尘收集情况】 |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安全操作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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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粉尘爆炸危险区禁止使用与金属粉尘发生化学反应的灭火器材,如水雾、二氧化碳灭火器等。
【现场检查: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消防设施情况】 |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第1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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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总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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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