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湖南省安委办获悉,经报请省政府同意,湖南煤监局日前批复新化“7·24”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决定对新化县委书记、县长等公职人员实施追责;责成新化县人民政府向娄底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讨;对发生事故的共升煤矿依法给予罚款2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3年7月24日,娄底市新化县温塘镇共升矿业有限公司旗下的共升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向娄底市和湖南煤监局通报称“共升煤矿发生冒顶事故,死亡2人”。随即,有群众向国家煤监局和湖南煤监局举报这次事故存在瞒报行为。
在国务院安委办和省政府的部署下,由湖南煤监局牵头,会同省安监局、省煤炭管理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这次事故进行彻底调查。经调查核实,此次事故实际造成8人死亡、3人轻伤;且当地政府在事故处理中存在迟报、谎报、瞒报行为。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共升煤矿矿长崔东辉,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3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新化县温塘镇安监站副站长、驻共升煤矿安监员刘平新,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于2013年8月22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且涉嫌犯罪的煤矿相关负责人曾灿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因对事故迟报、谎报、瞒报负有直接责任,新化县委书记胡忠威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长邓光吕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新化县委常委、副县长周先成,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建议娄底市委免去其现任领导职务。
另外,新化县安监局局长、县煤炭局局长、温塘镇党委书记、温塘镇镇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均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此次事故被追责的公职人员共计16名,有关方面正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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