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下采掘上作面机电设备维修工种。
二、上岗条件
第2条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独立进行操作。
第3条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防爆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4条必须熟悉采掘设备和电气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具有熟练的维修保养以及故障处理的工作技能和基础知识。熟悉维修范围内的供电系统、设备分布、设备性能及电缆与设备的运行状况。
第5条必须清楚采掘巷道、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利瓦斯浓度,并熟悉出现事故时的停电顺序和人员撤离路线。
第6条必须掌握现场电气事故处理和触电事放抢救的知识。
三、安全规定
第7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上种岗位责任制,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停送电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
第8条必须随身携带合格的验电笔和常用工具、材料、停电警示牌及便携式瓦斯监测仪,并保持电工工具绝缘可靠。
第9条在检修、运输和移动机械设备前,要注意观察1作地,点周围环境和顶板支护情况,确认支护良好并找好退路,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严禁空顶作业。需要用棚梁起吊和用棚腿拉移设备时,应检查和加固支架,防止倒棚伤人和损坏设备。
第10条排除有威胁人身安全的机械故障或按规程规定需要监护的工作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11条所有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不论电压高低,在检修检查或搬移前,必须首先切断设备的电源,严禁带电作业、带电搬运和约时送电。
第12条只有在瓦斯浓度低于1%的风流中,方可按停电顺序停电,打开电气设备的门(或盖),经目视检查正常后,再用与电源电压相符的验电笔对各可能带电或漏电部分进行验电,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对地放电操作。
第13条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检查时,必须将开关闭锁,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无人值班的地方必须派专人看管好停电的开关,以防他人送电。环形供电和双路供电的设备必须切断所有相关电源,防止反供电。
第14条当要对低压电气设备中接近电源的部分进行操作检查时,应断开上一级的开关,并对本台电气设备电源部分进行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15条电气设备停电后,开始工作前,必须用与供电电压相符的测电笔进行测试,确认无电压后进行放电,放电完毕后开始工作。
第16条在有瓦斯突出或瓦斯喷出危险的巷道内打开设备盖检查时,必须切断设备前级电源开关后再进行检查。
第17条采掘工作面开关的停送电,必须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制度,不准他人送电。
第18条一台总关向多台设备和多地点供电时,停电检
修完毕,需要送电时,必须与所供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人员联系·172· 机电
好,确认所供范围内无其他人员丁作时,方准送电。
第19条检修检查高压电气设备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检查高压设备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切断前一级电源开关。
2.停电后,必须用与所测试电压相符的高压测电笔进行测试。
3.确认停电后,必须进行放电,放电时应注意:
(1)放电前要进行瓦斯检查:
(2)放电人员必须戴好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台上进行放电。
(3)放电前,还必须先将接地线一端接到接地网(极)上,接地必须良好。
(4)最后用接地棒或接地线放电。
4.放电后,再将检修高压设备的电源侧接上短路接地线,方准开始工作。
第20条检修中或检修完成后需要试车时,应保证设备上无人工作,先进行点动试车,确认安全正常后方可进行正式试车或投人正常运行。
第21条在使用普通型仪表进行测量时,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测试仪表由专人携带和保管。
2.测量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3.测试地点瓦斯浓度必须在1%以下。
4.测试设备和电缆的绝缘电阻后,必须将导体放电。
5.测试电子元件设备的绝缘电阻时,应拔下电子插件。
6.测试仪表及其挡位应与被测电器相适应。
四、操作准备
第22条准备采区机电设备检修、维护用的材料、配件、油脂、工具、测试仪表及工作中其他用品。
第23条办理计划停电审批单、高压停电工作票,与通风区联系安排瓦斯检测事项。
第24条在工作地点交接班,了解前一班机电设备运行情况,设备故障的处理情况及遗留问题,设备检修、维护情况和停送电等方面的情况,安排本班检修、维修工作计划。
五、正常操作
第25条接班后对维护地区内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缆线吊挂及各种保护装置和设施等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第26条巡检中发现三大保护、报警装置和带式输送机的各种保护装置失灵、设备失爆,采掘和运输设备、液压泵站不能正常工作,信号不响,电话不通,电缆损伤,管路漏水等问题时,要及时进行处理。问题处理不了时,必须停止运行,并向领导汇报。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
第27条安装与拆卸设备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设备的安装与电缆敷设应在顶板无淋水和底板无积水的地方,不应妨碍人员通行,距轨道和钢丝绳应有足够的距离,并符合规程规定。
2.直接向采煤机供电的电缆应使用电缆夹。
3.橡套电缆之间的直接连接,必须采用冷压、冷补工艺。
综掘机、耙斗机、装岩(煤)机及煤电钻的负荷电缆,禁止使用接线盒连接。其他电缆的连接按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4.用人力敷设电缆时,应将电缆顺直,在巷道拐弯处不能过紧,人员应在电缆外侧搬运。
5.工作面与顺槽拐角处的电缆要吊挂牢固,禁止在上三角区吊挂电缆。工作面的电缆及开关的更换,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6.搬运电气设备时,要绑扎牢固,禁止越宽超高。要听从负责人指挥,防止碰人和损坏设备。
第28条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每天检查一次设备外部。检查防爆面时不得损伤或玷污防爆面,检修完毕后必须涂上防锈油,以防止防爆面锈蚀。
第29条采区维修设备需要拆检打开机盖时,要有防护措施,防止煤矸掉人机器内部。拆卸的零件,要存放在干净的地方。
第30条拆装机器应使用合格的工具或专用工具,按照一般修理钳工的要求进行,不得硬拆硬装,以保证机器性能和人身安全。
第31条电气设备拆开后,应记清所拆的零件和线头的号码,以免装配时混乱和因接线错误而发生事故。
第32条在检修开关时,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上的端子位序和标记,所更换的保护组件必须是经矿测试组测试过的。在检修有电气联锁的开关时,必须切断被联锁开关中的隔离开关,实行机械闭锁。装盖前必须检查防爆腔内有无遗留的线头、零部件、工具、材料等。
第33条开关停电时,要记清开关把手的方向,以防所控制设备倒转。
第34条采掘.工作面电缆、照明信号线、管路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悬挂整齐。使用中的电缆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加强对采掘设备用移动电缆的防护和检查,避免其受到挤压、撞击和炮崩,发现损伤后应及时处理。
第35条各种电气和机械保护装置必须定期检查维修,按
《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调整、整定,不准擅自甩
掉不用。
第36条注意检查刮板输送机液力偶合器有无漏液现象,
保持其液质、液量符合规定。液力偶合器使用的易熔合金塞内应
无杂物,严禁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其他物品代替。
第37条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的维护与检修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任意调整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2.每班开始作业前,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严禁甩掉漏电保护或综合保护运行。
3.移动变电站低压检漏装置的试验按有关规定执行。补偿调节装置经一次整定后,不能任意改动。用于检测高压屏蔽电缆监视性能的急停按钮应每天试验一次。
第38条油浸电气设备的绝缘油应定期检查,保持规定的油质、油量,不符合标准的绝缘油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
第39条采区机械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检查润滑情况,按时加油和换油,油质、油量必须符合要求,不准乱用油脂。
六、特殊操作
第40条井下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后,必须查明原因,找出故障点,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禁止强行送电或用强送电的方法
查找故障。
第41条局部通风机、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与电源必须实行联锁。严禁任意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局部通风机及其供电系统需要停电时,必须经通风管理人员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停电。在恢复送电前,必须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后(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送电,开动局部通风机。
第42条发生电气设备和电缆着火时,必须及时切断就近电源,使用电气灭火器材(如灭火器和砂子)灭火,不准用水灭火,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43条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或使触电者迅速脱离带电体,然后就地进行人工呼吸,同时向调度室汇报。在触电者未完全恢复、医生未到达之前不得中断抢救。
七、收尾工作
第44条清点工具、仪器、仪表、材料,填写检修记录。
第45条现场交接班,将本班维修情况、事故处理情况、遗留的问题向接班人交接清楚。对本班未处理完的事故和停电的开关要重点交接,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