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隔爆设施安装工。
第2条 隔爆设施安装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安装。
2.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维护。
3.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拆除。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隔爆设施安装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4条 隔爆设施安装工需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隔爆设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隔爆设施的有关规定。
4.了解并掌握隔爆设施的安装要求和质量要求。
5.了解有关瓦斯爆炸和煤尘爆炸的知识。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时安设隔爆设施。
第6条 在下列地点必须安设主要隔爆棚:
1.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2.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3.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第7条 在下列地点必须安设辅助隔爆棚:
1.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回风巷道。
2.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
3.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巷道。
第8条 水棚的水量: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L/m2,辅助水棚不低于200L/m2。
第9条 水棚的间距为1.2~3.0m,主要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30m,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分散式布置的棚区长度不小于120m。
第10条 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0.1m。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m。水棚应保持高度统一,需要挑顶时,水棚区的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第11条 水袋必须符合部标MT157-87《矿用隔爆水袋、隔爆水槽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吊挂水棚的挂钩,应采用65°的斜钩,钩长5cm,相向吊挂。
第12条 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变坡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第13条 每处水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第14条 水棚应在距离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巷60~200m和掘进巷道迎头60~200m处安设(首列距离)。
第15条 在有支护的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实需要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并按照措施施工。
四、操作准备
第16条 备齐所需水袋、挂钩、胶管、弯头及工具等。
第17条 检查所安设水袋(槽)地点的顶帮是否完好,附近5m内有无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五、操作准备
第18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查顶板(周边)→备料→吊挂→注水→检查质量→清理现场。
六、正常操作
第19条 安装及回撤时,要2人配合好,1人观察顶板,1人吊挂及回撤。
第20条 在运输巷道中施工,要有人监护、指挥运行车辆,确保施工安全。
第21条 在安装及回撤水袋(槽)时,如巷道超高,应用木马或铁马。
第22条 吊挂要按照具体规定,依次安设挂杆、吊钩、水袋(槽),吊挂要整齐。
第23条 向水袋(槽)中注入清水,水量充足。
第24条 查验安装的水袋(槽)的质量,保证不漏水、不歪斜。
七、特殊操作
第25条 在顶板及附近巷道的支护有隐患时,应首先处理,处理完后方可吊挂操作。
第26条 安装及回撤时,顶板、支护发生变化时,应停止操作。
八、收尾工作
第27条 把剩余的水袋(槽)、挂钩、弯头、胶管整理好带到指定地点存放。
第28条 采掘工作面的隔爆水棚,移交给各采掘工区负责管理,如发现损坏,均由其单位负责,但水棚的安装、换水、挪位、回收均由通防工区负责。
第29条 水棚每周检查一次,发现损坏的要及时更换,发现水量不足的及时补水,发现水袋内积有杂物应及时清理。
第30条 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将新安设(拆除)的隔爆设施标注在图纸上,并建立档案。
第31条 防尘系统图应标明水棚种类、准·确位置、棚区长度、装水量及巷道名称、形状、支护形式和断面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