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设备、材料等物品的装卸与运输
1、各种车辆上装载的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放置稳妥,不得偏载、超载和超出限界。
2、装卸时,应设专人负责指挥和安全监护,合理配置好各种设备、工具及操作人员,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装卸,不得随意乱卸。
3、进行人工装卸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必须按设备、材料的重量、长短等条件,合理安排作业人员,操作时应动作一致,做好联系确认,呼唤应答。
4、运载车辆与电机车摘机后,应拧紧车辆手闸并采取好止轮措施。
5、打开车箱门时,工作人员应站在车门两侧操作,不得站在车门正面。
6、使用小平板车运输时,必须将物件放置平稳,且固定牢靠,重量不得超过两吨;长度不得超过4.5米;宽度不得超过2.6米;高度不得超过1米。
7、小平板车下坡不准溜放,推车人应注意脚下障碍物,在大于4‰的坡道上使用时,应有制动装置或防止溜车的措施,否则,禁止使用。
8、使用单轨车运输时,货物应放置牢靠,外侧不得有人。
9、运货车辆通过铁路道岔时,应由扳道员扳道,若无扳道员,可由熟练的人员操作,通过后应将道岔恢复原位。
10、在区间使用小平车、单轨车在了望条件不良处,应在车辆前后各200米处派出安全监护人员,
11、装卸重物时,应使用起重设备,设专人负责指挥和安全监护,应检查作业现场有无障碍物和各种高低压线路,作业时,必须停电。
12、指挥人员应熟悉指挥信号,与吊车司机密切联系,做好联系确认,呼唤应答。
13、使用的各种吊索必须按规定进行绑挂,吊轨排的四条吊索长短应一致,钩头应无变形等缺陷,挂钩人员将钩头挂牢且离开后方可起吊。
14、蒸汽吊车旋转或前后移动时,指挥人员必须确认旋转范围内或前后轨道上无任何危险后,方可指挥旋转或移动。
15、轨排对接好后,每个接头最少应安上一对螺栓,并将枕木下方垫牢后,汽吊方可向前移动。
16、禁止蒸汽吊车在20‰以上的坡道上进行作业。
17、蒸汽吊车坡道上作业时必须有电机车配合,且电机车必须在汽吊的下方。
18、蒸汽吊车满负荷吊装物件及在曲线上作业时,必须使用支持梁和卡轨器。
第三章 安全技术规程
1、巡道时,禁止用衣帽等将两耳遮住,视听条件不良的场所及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时,工作人员应更加注意观察周围的环境状况,注意脚下有无障碍物,禁止奔跑及跳跃。
2、在电动道岔尖端作业、行走时,不得将手、脚及工具、工件等物伸入尖轨移动的空挡内。
3、禁止将手、脚伸入抬起的轨枕下面。
4、禁止两人在同一轨枕空的道心内进行扒道碴作业。
5、安放各种垫板或清除轨枕上、钢轨底下等处的杂物时,禁止将手、脚伸入钢轨与轨枕之间。
6、使用撬棍时,禁止用肩扛、坐压或腿骑跨等违章作业方式,移动时,禁止横拿。
7、禁止在钢轨上平直道钉,出现弯曲、磨损过限、有裂纹等缺陷的道钉,禁止继续使用。
8、上夹板时,禁止将手指伸入接缝和螺栓孔内,防止钢轨错动挤伤。
9、锯轨时,禁止将腿、脚伸入钢轨下方。
10、钢轨、混凝土轨枕、枕木等重型材料,禁止人工边走边卸。
11、各种运货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禁止工作人员站、坐在设备、材料等物品上或车辆前后的空挡处。
12、运货车辆未停稳时,禁止打开车箱门。
13、移道机拨道作业范围内禁止有人作业或停留。
14、起重设备吊起重物后,吊臂的旋转半径内、吊物上或吊物下禁止有人作业、通过或停留。
15、禁止在运行线路的钢轨、枕木上躺坐;
16、禁止在临时停放的车辆下休息、乘坐或躲避雨雪。
17、上下车时,应先检查车梯扶手、踏板有无断裂、开焊、变形等缺陷,有无冰、雪、各种油脂等易滑物,禁止跳上跳下。
18、禁止手持工具、工件上下车或攀登作业;
19、车上、车下禁止抛仍工具、工件等物品。
20、挖掘土方时,禁止上下同时作业。
21、禁止使用气焊割轨烧眼,因抢修事故等紧急情况下使用气焊烧割的钢轨必须在限期内更换,禁止长期使用。
第四章 移动线路铺设的技术标准及要求
一、纵断面和平面应符合下列标准:
1、曲线半径一般不小于200米,在困难条件下可采用150米,在行驶固定轴距3500毫米机车的线路上,可采用120米;只在特殊困难条件下,在短期内存在的线路,方可采用80米的曲线半径。
2、翻卸作业的停车线,应铺设在平道或坡度不大于2.5‰的坡道上,当机车不摘钩作业时,坡度一般不得大于10‰,在困难条件下不得大于15‰。
3、向曲线内侧卸车的翻车线,曲线半径一般不小于300米,困难地段不小于250米。
4、直线地段线间距:线间无电柱时,不小于4.5米;线间设有一旁弓电柱时,不小于6.5米;线间设有两旁弓电柱时,不小于8.5米。
5、曲线地段得线间距,应按规定加宽,一般曲线半径在100—150米时加宽不小于600毫米;在150—200米时加宽不小于450毫米;大于200米时,可按300毫米加宽。
6、采场铁路中心距台阶边缘不小于2米,不足时,应加防护栏杆。
二、钢轨与轨枕
1、移动线路采用43、50公斤/米的轨型。
2、轨枕配置为每公里1680—1760根。
3、翻卸作业线的中心线至翻卸侧边缘的距离不小于1.4米,但路基为不稳定岩石或砂土时,应不小于1.7米,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合理搭配岩土,防止线路下沉。抬道时,应根据土质情况,预留适当的沉降量。
4、使用短轨时,直线和曲线里股不得短于1米,曲线外股不得短于3米。
5、使用短轨头(长度为50—70毫米)时,必须上一个螺栓,在一个接头处不得连续使用,相对使用应错开1米以上。
三、轨距
1、一般情况按固定线路的技术标准及要求执行。
2、在曲线半径不易确定,按标准及要求设置轨距加宽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直线及半径300米以上的曲线轨距为1455毫米;半径在300米以下的曲线轨距为1445米。
⑵、移道后验收时,轨距容许误差为+10—4毫米;变化率不得大雨3%。
四、水平
1、翻卸线翻卸侧的钢轨要适当抬高,根据路基土质和翻卸车的实际情况确定超高度,在直线地段不得大雨80毫米,一般采用60毫米;在曲线地段向曲线外侧翻卸时,最大不得超过125毫米;最小不得小于40毫米;一般采用80毫米;向曲线内侧翻卸时,根据情况也可采用60毫米以内的反超高,一般采用20毫米。当翻卸线变为走行线时,则应按一般线路标准改设超高。
2、移道验收时,水平容许误差为10毫米。水平变化率及所有超高顺坡均不得大于3‰,在延长18米的范围内不得有10毫米以上的三角坑。
3、在日常养护中,水平容许误差为15毫米,变化率为5‰,在延长18米的范围内不得有15毫米以上的三角坑。
五、方向
曲线目视圆顺,用10米弦量正矢连续差不得超过20毫米。
六、验收标准
各种移动线在移道后要进行试车和验收,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下列表1和表2:
表1: 移动线路验收标准
序号 | 项目 | 验收标准 |
1 | 轨距 | 1、误差不超过+10、-4毫米;2、变化率直曲线均不得大于3%。 |
2 | 水平 | 1、误差不超过+10、-4毫米; 2、所有超高顺坡坡度均不得大于3‰, 3、在延长18米的范围内不得有10毫米以上的三角坑。 |
3 | 方向 | 1、直线用10米弦量误差不超过15毫米 2、曲线用10米弦量正矢连续差不得超过20毫米。 3、最小曲线半径应符合第一项的规定 |
4 | 高低 | 1、用10米弦量误差不超过20毫米 2、尽头线末端20米范围内应适当抬高 |
5 | 捣固 | 空吊板不超过20%,连续不超过3块 |
6 | 钢轨及接头 | 1、无重伤 2、短轨及短轨头应符合第二项第4、5条的规定 3、内侧错牙不超过3毫米 |
7 | 连接零件 | 1、无严重损伤,无缺少,作用良好 2、每个接头不少于4个螺栓, 3、浮起2毫米以上的道钉不超过5%,连续失效道钉不超过三根枕木 4、轨距杆无失效 |
8 | 轨枕 | 1、接头处无失效,其它处无连续失效, 2、间隔不超过700毫米,偏斜误差不超过100毫米 |
9 | 道床 | 枕木盒内道碴不少于半槽 |
10 | 路基 | 应符合第二项第3条的规定 |
11 | 标志 | 1、尽头线应设置好车档盒停车信号牌 2、警冲标完整,位置正确 |
12 | 旧料回收 | 收集运回或分类堆放整齐 |
表2:移动线路道岔验收标准
序号 | 项目 | 验收标准 |
1 | 轨距 | 转辙器及辙叉部分误差不超过+3、-2毫米 连接部分误差不超过+6、-2毫米 |
2 | 水平 | 误差不超过10毫米,导曲线无反超高。 |
3 | 方向 | 直线用10米弦量误差不超过8毫米,导曲线支距误差不超高5毫米 |
4 | 高低 | 用10米弦量误差不超过10毫米 |
5 | 捣固 | 空吊板不超过15%,连续不超过3块 |
6 | 查照 间隔 | 心护距离不小于1391毫米 翼护距离不大于1348毫米 |
7 | 钢轨及 连接零件 | 钢轨无伤损 连接零件齐全,作业良好 |
8 | 轨枕 | 接头处无失效,其它处无连续失效,间隔及偏差不超过100毫米 |
9 | 道床 | 枕木盒内道碴不少于半槽 |
10 | 路基 | 应符合第二项第3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