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调查某金属加工厂铅污染引起的疑似职业性铅中毒案。
[方法]2003年3月12日,对我县某厂工人进行疑似职业性铅中毒检查。[结果]该厂厂房简易,生产设施落后,通风除尘设施简陋,属开放式生产工序,土法提炼铅锭,大量铅蒸汽逸出污染空气,引起人体中毒,某工人血铅2•72μmol/L,血锌原卟啉6•90μmol/L,疑似职业性铅中毒。
[结论]该厂生产条件落后,铅严重污染空气环境,对工人健康造成危害,按法律规定对该厂进行行政处罚,限期整改。
铅是一种灰白色质软的重金属,熔点327℃,沸点1620℃,铅及其化合物在常温下不易氧化,耐腐蚀,加热到400~500℃可大量铅蒸气逸出,并在空气中迅速氧化为氧化亚铅(Pb2O),凝集为烟尘,污染空气,铅及其化合物通常以烟尘及粉尘两种形态进入人体呼吸道→肺胞腔→血循环→症状(中毒),也可通过消化道进入人体,引起急慢性铅中毒。
1案情经过
2003年3月12日,我所接韶关市职业病防治院报告,龙归镇某金属加工厂一名工人,因身体不适到该院检查,该工人血铅2•72μmol/L(参考值<1•90μmol/L),血锌原卟啉6•90μmol/L(诊断值2•91μmol/L),疑似职业性铅中毒,我所派出卫生监督员到该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该厂厂房简易,面积约200m2,有拆件、溶解和成品(铅锭)3个车间,生产设施落后,通风除尘设施简陋,属开放式生产工序,生产区和生活区距离只有10m左右,厂内的空气混浊,气味刺鼻,厂方不能提供生产车间的环境卫生监测报告,大部分作业人员没有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该厂没有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生产流程以废蓄电池为原料,土炼方法提炼铅锭,生产过程大量铅蒸气逸出,在空气中形成铅烟(尘)污染环境,通过呼吸道或消化道进入人体引起铅中毒。
全厂有工人48名,均未进行岗前知识培训,对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知道甚少,个人防护意识差。厂方也未组织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此次疑似铅中毒的职工黄义荣,男,40岁,以前从没接触过类似的工种,入厂工作5个月后,出现腹痛,纳差,手足麻木等不适感,经医疗部门对症治疗后,症状反复,逐到韶关市职业病防治院检查,发现血铅2•72μmol/L、血锌原卟啉6•90μmol/L。另有10名工人曾有类似症状,该厂没有医疗室,有不适的工人只到厂办公室领取药物(依地酸钙钠)到当地卫生院作静脉注射治疗,症状缓解后继续工作。
通过调查,该厂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决定对该厂立案调查,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的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的第一、第二、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的第五款的规定,曲江县卫生监督所以监督意见书的形式要求厂方组织全厂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身体不适的工人进行治疗,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工的职业健康档案,建立有效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改善生产工作环境,工人的宿舍要远离车间。给予行政处罚:①限期整改,②对该厂作5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对该厂的后继监督,该厂决定拆除旧厂房,重建生产车间。原在厂职工因厂房改建大部份辞退,最后对该厂行政处罚0•8万元。
2案例分析
通过对该案例调查分析,该厂厂主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由于经济利益驱使,在没有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1,2],在生产条件落后,通风除尘设施简陋,工人没有任何防护的条件下违法进行生产,逸出大量铅蒸气污染空气,是引起疑似职业性铅中毒案的原因。
3案例讨论
这一案例使我们认识到监督执法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同时要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要由政府牵头协调环保、劳动、工商和建委等部门齐抓共管。对不具备生产条件、污染大、危害工人健康的小企业要坚决关闭。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产企业要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要用先进的生产新工艺,采取局部抽风和净化装置,制定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才能使生存环境不受污染,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