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标准是防护工作的依据,其主要内容是防止辐射危害所必须遵守的行为标准和量值标准。制订辐射防护标准的原则应该是既要保护环境,保障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和居民的健康和安全,又要有利于促进利用放射线和放射性元素及原子能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实行的国家标准是《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在标准中使用了最大容许剂量当量,其意义为当职业工作者接受这样剂量的照射时,机体受到的损伤被认为是可以容许的,即在其一生中及其后代身上,都不会发生明显的危害,即使有某种影响,其发生率也是很低的,只能用统计学方法才能察觉。对于邻区的非放射性和居民其限值为职业照射的十分之一。由于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环境居民受照射的途径是非常多的,因而应十分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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