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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的通用准则,以及确定场址开放准则的一般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核设施退役场址的开放使用,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和其他放射性污染环境治理项目的场址开放使用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场址的开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