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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

标 准 号: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起草单位: 化学工业部化工劳动保护研究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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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氧气检测报警仪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氧气检测报警仪的质量评价、检验与选型。
  2 引用标准
  GB242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总则
  GB3836.1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
  GB3836.2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隔爆型电气设备“d”
  GB3836.4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
  GB5274气体分析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 称量法
  GB5275气体分析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 渗透法
  GB12358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 通过技术要求
  3 术语
  3.1氧气检测报警仪(以下简称仪器)
  用于监测作业环境氧气含量的仪器。
  3.2标定气
  含氧量为21%的空气或用21%的氧气和79%的氮气配成的混合气。
  3.3标准混合气(简称标准气)
  用纯净的氧气和氮气配制成的混合气,其浓度和不确定度应为己知。
  4仪器分类
  表1 仪器分类表
  

  5 技术要求
  5.1结构要求
  5.1.1防爆型的仪器必须符合GB3836.1、GB3836.2和GB3836.4的规定要求,并取得防爆检验合格证。
  5.1.2仪器要坚固耐用,便于操作、维修、标定和校验。
  5.2功能要求
  5.2.1仪器是否处于工作状态应有明确的显示。
  5.2.2报警信号应有明显的报警作用。
  5.2.3设置多点监测报警的仪器应保证即使某一点在报警,而其它点出现报警条件时,也应该进行报警,并且能分别指示报警场所。
  5.2.4连续式仪器应有故障报警功能。
  5.3性能要求
  5.3.1性能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性能指标
  

  5.3.2温度变化影响
  按6.6.7试验,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应符合5.3.1要求。
  5.3.3电源变化影响
  按6.6.8试验,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应符合5.3.1要求。
  5.3.4振动影响
  按6.6.9试验,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应符合5.3.1要求。
  5.3.5跌落影响
  按6.6.10试验,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应符合5.3.1要求。
  6 试验
  6.1技术文件的审查
  送检仪器应备有下列资料:
  a. 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
  b. 使用说明书;
  c. 其它有关材料。
  6.2试验条件
  6.2.1环境温度:15℃~35℃
  6.2.2环境湿度:≤85%RH
  6.2.3供电电源
  a. 直流电源:额定值±10%
  b. 交流电源:220V+10% 220V-15%
  6.2.4周围环境应无干扰检测的因素
  6.3仪器外观、结构和功能检查
  a. 仪器外表涂层应色泽均匀,不得有明显的擦伤、露底、裂纹及起泡现象;
  b. 紧固件、开关、旋钮等部件装配应可靠,使用方便,性能良好;
  c. 仪器的结构应符合5.1的要求;
  d. 仪器的零点、量程、报警点三个电位器应调节方便,设置可靠;
  e. 仪器通电检查,其功能应符合5.2的要求。
  6.4试验前的准备
  6.4.1试验前仪器稳定时间
  按仪器生产厂家规定的稳定时间。
  6.4.2试验前仪器标定
  经过6.4.1条规定的稳定时间后,在通入标定气的条件下调节仪器使指示值为21%(O2)。
  6.5试验要求
  6.5.1试验前按6.4条做好准备。
  6.5.2标准气选用氧气与氮气的混合气,气体精度均要高于99.9%,配制出的标准气的不确定度必须在±2%以内。
  6.5.3试验时通气方式要严格模拟该仪器的使用情况。
  a. 泵吸式仪器,标准气流量要恒定在额定值,不应因入口压力变化使其波动。
  b.扩散式仪器,标准气接触检测器的压力要求恒定在常压(大气压)或一个微小的压力(其值不得超过100Pa),通气流量要恒定。
  6.6试验项目及方法
  6.6.1示值误差试验
  a. 示值误差
  示值误差即标准气浓度值与指示值之差。
  标值误差=∣标准气浓度-指示值∣
  b. 试验方法
  用5%、10%、18%、21%的标准气分别通入仪器,每种标准气测试三次,记录相应的指示值,误差最大者即为示值误差。
  6.6.2重复性试验
  a. 重复性
  在相同条件下,对同一检测对象短时间内测量结果的重现性,用变异系数C.V表示。
  

  

  式中:N:测量次数;
  

  Xn:各次测量的指示值。
  b. 试验方法
  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用标定气和15%—18%(O2)之间的任意一种浓度的标准气交替通放仪器六次,然后按上式计算。
  6.6.3稳定性试验
  a. 稳定性
  仪器在试验条件下连续工作,在一定的时间内,其指示值的变化程度。
  稳定性=∣Xmax -X min
  b. 试验方法:
  将15%(O2)浓度的标准气通入仪器并按上式计算指示稳定性;
  对于间断式检测的仪器,连续开关2小时,期间每隔0.5小时通入一次标准气并记录指示值,2小时内共做5次,按式计算稳定性;如此试验3天。
  对于连续式检测的仪器,连续开机72小时,期间每隔4小时通入一次标准气,共做19次,按上式计算稳定性。
  6.6.4响应时间试验
  用21%(O2)通入仪器,待稳定后,瞬时通入纯净氮气并记时,到指示值降到2.1%(O2)时为止,共做三次,取其平均值。
  6.6.5恢复时间试验
  用纯净的氮气通入仪器,待稳定后,瞬时通入21%(O2)并记时,到指标值升到18.9%(O2)时为止,共做三次,取其平均值。
  6.6.6报警点设置误差试验
  a. 报警点设置误差
  即报警信号发生时,仪器指示值和报警点设定值之间的误差。
  b. 试验方法
  仪器在通入标定气的情况下,用低于报警点设置浓度2%(O2)的标准气通入仪器、待仪器发生报警信号时,记录其指示值,共做三次,按下式计算报警点设置误差:
  报警点设置误差=∣指示值—报警点设定值∣max
  6.6.7温度变化对示值误差及报警点设置误差的影响试验
  将标定气通入仪器,调节仪器使指示值为21%(O2),然后把仪器放在温湿试验箱中,按小于每分钟5℃的升温或降温速率将温度及湿度先后控制在0℃和40℃(湿度在85%RH以内),各保持1小时,然后分别按6.6.1(取15%(O2)标准气)和6.6.6进行试验。
  6.6.8电源变化对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的影响试验
  仪器在额定电源电压情况下按6.4条规定准备好后,使电源电压按6.2.3规定的极限值变化,然后分别按6.6.1(取15%(O2)的标准气)和6.6.6进行试验。
  6.6.9振动对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的影响试验
  将仪器按6.4条规定准备好后关机并紧固在振动台上,选取振动频率为10~55Hz,振幅为0.15mm,扫频时间为4.5分钟,垂直和水平方向各振动45分钟,然后开机(只允许调21%(O2)点),按6.6.1(取15%(O2)的标准气)和6.6.6进行试验。
  6.6.10跌落对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的影响试验
  将仪器按6.4条规定准备好后关机。然后自100mm高处跌落到置于水泥地面上30mm厚的杉木板上,然后开机(只允许调21%(O2)点),按6.6.1《取15%(O2)标准气》和6.6.6进行试验。
  6.6.11绝缘电阻试验
  使用交流电的仪器,在小于85%相对湿度下,仪器不通电,用DC500V绝缘电阻计测量电源端子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
  6.6.12耐电压性能试验
  使用交流电的仪器,在小于85%相对温度下,仪器不通电,在电源端子与外壳之间施加AC1000V电压,持续1分钟。
  7 试验(测试)报告
  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被检仪器的名称、型号、编号、制造厂家和制造日期等;
  b. 送检单位、抽样方式、抽样时间和地点;
  c. 试验(测试)的环境条件(温度、湿度等)和日期;
  d. 标准气名称、浓度及不确定度;
  e. 所使用的主要测试仪器的名称及型号;
  f. 试验(测试)项目及其结果;
  g. 检验结论。
  8 检验规则
  8.1检验分类
  8.1.1出厂检验
  8.1.2型式检验
  8.2检验项目及判定规则
  8.2.1出厂检验
  全部出厂仪器逐台检验,检验项目为:示值误差,报警点设置误差、重复性、响应时间。若被检项目全部合格则该台仪器为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是该台仪器为不合格,不合格仪器不得出厂。
  8.2.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型式检验时,从库存的合格仪器中任意抽取三台按第6.6条规定的全部试验方法进行检验,若被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仪器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该仪器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8.3复检规则
  出厂检验不得复检,对于型式检验,如任何一台仪器出现一项指标不符合,允许复检,两项以上指示不合格不允许复检,复检应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加倍数量的仪器按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若每台仪器该项目检验均合格,认为该仪器型式检验为合格,若有一台仪器的该项目检验仍不合格,即认为该仪器的型式检验不合格。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劳动安全司提出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化工劳动保护研究所负责起草。
  主要起草人:韩中枢 马瑞岭 陶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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