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矿山电力设计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保障生命安全和设备安全、供配电可靠、节约能源、有利环保、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除石油矿山外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矿山电力设计。
矿山电力设计方案和装备水平应按矿山规模、工艺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
矿山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矿山电力建设近期和远期发展的关系,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本建设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矿山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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