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电力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的各项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基本建设火电工程的各种仓储设备和已安装在厂房内而尚未投产设备的维护保管工作。
已投运火电发电厂运行备品备件等设备的仓储可参照本标准的要求执行,由供货商负责代保管的设备也可参照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在签定维护保管合同中予以具体规定。
进口设备的维护保管工作中有特殊要求,可按有关规定或制造商的仓储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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