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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可能出现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危险场所分类(见注1、注2和注3),作为支撑正确选择和安装这些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基础。 本部分适用于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见注4),由于出现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可能产生点燃危险的场所,但不适用于以下场所: a) 煤矿瓦斯气体; b) 火炸药加工和制造; c) 出现可燃性粉尘或纤维可能引起的危险的场所(见GB12476.3); d) 超出本部分所涉及的异常灾难性事故(见注5); e) 医疗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