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粉消防车(简称干粉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干粉消防车。
2 引用标准
GB 7956 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6244 消防车通用底盘 系列、型式、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 1334 载重汽车和越野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GB 1496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 3181 漆膜颜色标准样本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GB 5099 钢制无缝气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9019 压力容器公称直径
GB 9417 汽车产品编号规则
JB 787 汽车 标牌
JB 2864 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JB 3689 货车客车制动系统 道路试验方法
JB 4019 汽车驻车制动 性能要求
JB 4020 汽车驻车制动 试验方法
JB/Z 111 汽车油漆涂层
JB/ZQ 3011 工程机械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ZB T50 001 专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ZB T50 003 专用汽车 道路试验方法
ZB/T T50 005 专用汽车 用途特征代号
3 术语
3.1 贮气瓶式干粉车
指由贮气瓶贮存的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释放的能量驱动喷射干粉的消防车。
3.2 燃气式干粉车
指由燃气发生器内产生的燃气驱动喷射干粉的消防车。
3.3 燃气发生器
指使固气燃料燃烧产生气体(燃气)的装置。
4 型号
4.1 干粉车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GB 9417和ZB/T T50 005的规定。
4.2 干粉车的分类代号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消防装备主参数用干粉额定充装量(千克)除以100表示。当干粉额定充装量不小于10 000kg时,允许用三位数表示。
4.3 干粉产品型号的构成:
标记示例:
宝鸡消防器材总厂生产的干粉消防车,总质量为9 000kg,干粉额定充装量为2 000kg,其型号为:
BX 5 09 0 G XF GF 20
5.1 总则
5.1.1 干粉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 干粉车的底盘必须是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定型的汽车底盘或进口的汽车底盘,并应符合GB 6244的规定。
5.1.3 干粉车的干粉炮、减压阀等主要总成,均应经过定型鉴定,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1.4 干粉车的消防性能,应符合GB 7956的规定。
5.2 整车
5.2.1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干粉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试验方法按6.4条规定进行。
5.2.2 干粉车各总成及零、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自制件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有验收标记;
b. 外购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购件、外协件应有合格证,并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附有验收标记。如技术上有变动,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
c. 原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并须有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原材料的代用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
5.2.3 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
干粉车主要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应符合GB 7956第2.1.2条的有关规定。
5.2.4 乘员数
干粉车乘员数为3~8人(包括驾驶员)。每位乘员及随身装备总质量按75kg计。
5.2.5 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
干粉车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应符合GB 7956第2.1.3条的规定。
5.2.6 制动性能
5.2.6.1 干粉车行驶制动性能,应符合GB 7258第4.13条的规定。试验方法按6.5.1条规定进行。
5.2.6.2 干粉车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JB 4019的规定。试验方法按6.5.2条规定进行。
5.2.7 防雨密封性能
干粉车防雨密封性能,应符合GB 7956第2.1.5条的规定。
5.2.8 可靠性
干粉车可靠性,应符合GB 7956第2.1.6条的规定;其试验行驶里程分配按6.6条表3的规定。
5.2.9 室内允许噪声(不包括警报器噪声)
驾驶室、乘员室内噪声级不大于85dB(A)。其测试方法按6.?条规定进行。
5.2.10 整车制造及装配要求
5.2.10.1 所有铸件外表面应光洁,不允许有砂眼、裂纹、结疤等有损强度和外观质量的缺陷。
5.2.10.2 焊接件应符合JB/ZQ 3011的有关规定。
5.2.10.3 铆接应紧密贴合,牢固可靠;铆钉排列整齐,不许有破裂、松动、偏斜等缺陷。
5.2.10.4 联接件、紧固件、自锁装置应装配牢固;各种管路应固定可靠。
5.2.10.5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紧固件表面应经镀锌,发黑或其他防腐蚀处理。
5.2.10.6 零件的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JB 2864的规定。
5.2.10.7 车身外蒙皮应平整、圆弧过渡应平滑,车身两侧及后平面的平面度和面轮廓度在1 000×1 000(mm2)的范围内不大于4mm;在500×500(mm2)的范围内不大于3mm。
5.2.10.8 乘员室、车厢(含罐体)与底盘联接应牢固可靠,其纵向中心平面与底盘的纵向中心平面应重合,其误差不大于6mm。测量方法按6.8条规定进行。
5.2.11 表面质量要求
5.2.11.1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制件表面,均须防腐蚀处理。
5.2.11.2 车身外表基色为GB 3181的R03大红色;底盘补涂原车漆色;漆层质量应符合JB/Z 111的规定。
5.2.11.3 整车外表面应整洁美观;装饰件应牢固平整;不应涂漆的外露面不允许有油漆。
5.3 发动机系统
5.3.1 发动机冷却系统应符合GB 7956第2.1.7条的规定。
5.3.2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GB 7258第9.9条的规定。
b. 油箱容量须满足干粉车续驶里程大于300km。
c. 加油口不得设在乘员室内,且应加油方便、供油正常。
5.3.3 改制后的排气管应远离电线,裸露电器接头、橡胶制品,距燃油箱300mm以上。
排气管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轮胎、燃油箱及操作者。
5.4 乘员室及车厢
5.4.1 乘员室和驾驶室可合为一室;若乘员室与驾驶室分隔,应有通话措施。
5.4.2 乘员室内装饰不得出现皱松、结合不牢、撕裂等缺陷。
5.4.3 乘员室地板上平面至顶棚最高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 300mm。
5.4.4 乘员室地板应平整,并有防尘措施。
5.4.5 乘员室座椅应布置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座位间距;同向不小于760mm;面向不小于1 300mm(均为两靠背前面下端之间的最小距离),木条椅面的木条间距应小于5mm;
b. 座垫上表面至顶棚最高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960mm;
c. 乘员乘座须有安全措施。
5.4.6 乘员室顶窗应启闭方便灵活,关闭后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车辆行驶时不得自行启闭。
5.4.7 车厢应设置可供安全上下的攀登装置;车顶部应采取防滑措施,且能使水自然流下。
5.4.8 器材箱应能合理地安放所配备的器材,装夹可靠,取用方便,且有排水措施。
5.4.9 乘员室及器材箱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门的启闭应灵活轻便,密封良好;门锁应牢固可靠,不得自行启闭,门缝须平直均匀;
b. 铰链门应有限位器;乘员室门最大开启度应不小于75°,器材箱门最大开启度应不小于90°;
c. 推拉门应有限位器,并能开启至门的总宽;
d. 帘式门应启闭灵活,应能开启至门高的五分之四,不得自行开闭和下落;
e. 上启式门其支撑杆安装应牢固可靠,操作轻便。操作部位的上启式门其开启高度应不低于1 750mm(距地面高度)。
5.4.10 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玻璃升降器须灵活可靠。不得出现升降不到位,自行下落或破碎,关闭后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5.5 干粉系统
5.5.1 性能要求
干粉系统的性能要求,应符合GB 7956第2.4条的规定。
5.5.2 结构要求
5.5.2.1 高压管路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按6.10.2条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在规定的时间内压力降低值不大于规定试验压力的10%。
5.5.2.2 干粉喷射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按6.10.3条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该系统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在规定的时间内压力降低值不大于规定试验压力的10%。
5.5.2.3 贮气瓶式干粉车的干粉喷射系统应设有减压装置。
5.5.2.4 干粉车的出粉管路应设有吹扫装置。
5.5.2.5 贮气瓶应符合GB 5099的规定,与气瓶阀装配后按6.10.4条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得有肉眼可见的气泡。
5.5.2.6 干粉喷射系统的出粉管路的过流表面应具有抗干粉腐蚀性能。
5.5.2.7 所有承压管路零、部件须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25倍,试验方法按6.9条的规定进行,不得有渗漏和残余变形。
5.5.2.8 干粉喷射系统中的干粉炮和各种阀门、开关等须作操作动作试验,要求灵活可靠,试验方法按6.11条的规定进行。
5.5.2.9 干粉喷射系统出粉管路的阀门优先采用球阀。
5.5.3 干粉罐
5.5.3.1 干粉罐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应符合GBl50和GB 9019的规定。
5.5.3.2 干粉罐上部应设安全阀;安全阀应符合GB 150的有关规定;安全阀须调整好泄放压力并铅封后,方可用于装配。
5.5.3.3 干粉罐上部应设卸压装置,以保证在滞压的情况下,安全拆卸。
5.5.3.4 干粉罐筒体、封头及其相连接的对接焊缝,应进行20%局部无损探伤检查,其方法和评定标准应符合GB 150的有关规定。
5.5.3.5 干粉罐的内外表面应平整,除锈后应进行防腐蚀处理。
5.5.3.6 干粉罐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方法按6.12条的规定进行,结果不得渗漏。
5.5.4 干粉炮
5.5.4.1 干粉炮的过流表面对干粉应具有抗腐蚀性能。
5.5.4.2 干粉炮应设有锁紧或支撑机构。
5.5.4.3 炮身应能水平回转。手操纵炮回转角360°;仰角不小于45°;俯角不小于15°。操作灵活,安全可靠。
5.5.4.4 干粉炮承压零件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25倍,试验方法按6.9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发生破裂、渗漏和残余变形。
5.5.4.5 干粉炮的各连接处在喷射时不得出现渗漏。
5.5.5 燃气发生器(简称发生器)
5.5.5.1 发生器的结构应优先采用螺纹联接;若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应进行100%无损探伤检查,其方法和评定标准应符合GB 150的有关规定。
5.5.5.2 发生器受压壳体应进行静水压强度试验,按6.12条规定方法进行,结果不得出现渗漏和残余变形。
5.5.5.3 发生器受压壳体应进行水压爆破试验,按6.13条规定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发生器实测的爆破压力数值应大于计算值。
b. 发生器受压壳体爆破试验后应无碎片,主破口须呈塑性断裂。
5.5.5.4 发生器应进行振动试验,按6.14条规定方法进行,结果不得自燃,产生裂纹和显著变形等缺陷。
5.5.5.5 发生器应进行冲击试验,按6.15条规定的方法进行,结果不得自燃。
5.5.5.6 发生器应进行内弹道性能试验,按6.16条规定的方法进行,其实测压力与时间曲线(PT曲线)应符合设计要求。
5.5.6 干粉枪和软管卷盘
干粉车配装有干粉枪和软管卷盘时,其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5.7 消防软管的技术特性
消防软管的技术特性应符合表1的规定。
5.6 操纵及仪表监测系统
5.6.1 消防系统各操纵手柄,均应设置相应的指示牌。
5.6.2 操纵机构应轻便可靠;对于自动控制机构应有应急措施。
5.6.3 干粉车应设有仪表监测系统,并应安置在便于观察和操纵的位置上。
5.6.4 干粉喷射系统的仪表监测系统应有下列仪表:
a. 干粉罐压力表(精度2.5级);
b. 高压管路压力表(精度2.5级);
c. 低压管路压力表(精度2.5级)。
5.7 电气系统
5.7.1 干粉车所有用电设备总功率不得超过发电机额定功率的1.4倍。
5.7.2 牌照灯座应符合GB 4785第19条的规定。
5.7.3 干粉车应设置全方位火场工作照明灯。
5.7.4 在乘员室、操纵仪表板、器材箱等处,须安装照明灯。
5.7.5 干粉车应安装电子警报器和红色警灯,电子警报器性能应符合GB 8018的规定。
5.7.6 电器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车辆行驶用电系统与消防装置用电系统,须分设保险或断电开关;
b. 整车线路应排列整齐,固定可靠,且有防止短路或断路的措施;
c. 附加电系导线的截面积应与最大负载相匹配。多股导线应包扎成股,各导线上应有编号或不同颜色。连接时应采用插接件。
5.7.7 蓄电池移位后应通风良好、维修方便。
5.8 工具、附件配备及装置
5.8.1 在易见、取用方便的位置,配置灭火器。
5.8.2 配备的工具、附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8.3 配备的工具、附件应装夹牢固、取用方便。
5.8.4 配备的工具、附件应符合表2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前的准备工作
按ZBT50 003第2章的规定。
6.2 整车外观、制造及装配质量检查
检查整车外观、制造及装配质量,结果应符合5.2.10,5.2.11,5.3,5.4,5.7,5.8,5.9条的规定。
6.3 整车及消防性能试验
整车、干粉喷射系统的性能试验方法,按GB 7956第3章有关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5.2.3,5.2.5,5.2.7,5.3.1,5.5.1条的规定。
6.4 运行安全试验
按GB 7258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1条的规定。
6.5 制动性能试验
6.5.1 行驶制动性能试验,按JB 3689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6.1条的规定。
6.5.2 驻车制动性能试验,按JB 4020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6.2条的规定。
6.6 可靠性试验
按GB 7956第3.6条规定进行,行驶里程、道路类型及里程分配按表3规定,结果应符合5.2.8条的规定。
6.7 室内噪声的测试
室内噪声的测试方法,按GB 1496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9条的规定。
6.8 乘员室、车厢(含罐体)对底盘纵向中心平面的测量
按GB 1334第3.15条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10.8条的规定。
6.9 承压零部件的水压强度试验
将被试零部件固定在试验台上,注满清水,不得有残留空气,并缓慢升压至规定的试验压力,保持3 min,结果应符合5.5.2.7,5.5.4.4,5.5.5.3条的规定。
6.10 干粉系统气密性试验
6.10.1 干粉系统气密性试验的安全措施,应按GBl50第10.9.5.1条的规定。
6.10.2 高压管路气密性试验
关闭减压阀进口(或出口)端的球阀,向高压管路充气缓慢升压至规定的试验压力,保持5min,同时观察压力表,结果应符合5.5.2.1条的规定。
6.10.3 干粉喷射系统气密性试验
关闭干粉炮、喷射系统的放气、吹扫出粉阀门,打开充气阀向罐内充气,缓慢升压至规定的试验压力,保持10min,结果应符合5.5.2.2条的规定。
6.10.4 气瓶阀与贮气瓶气密性试验
气瓶阀与贮气瓶装配后经充气,缓慢升压至设计压力后浸入水中,部件最高点距水面垂直距离不小于50mm,保持5min,结果应符合5.5.2.5条的规定。
6.11 干粉喷射系统操作试验
在进行6.10.2,6.10.3条试验时,检查气控操作系统的动作,结果应符合5.5.2.8条的规定。
6.12 干粉罐、发生器受压壳体静水压强度试验
试验压力、试验液体、试验温度及试验方法,按GB 150第10.9.4条的规定;试验用的压力表按GB 150第10.9.2条的规定,结果应符合5.5.3.6,5.5.5.2条的规定。
6.13 发生器受压壳体爆破试验
将发生器受压壳体固定在试验台上,注满清水,不得有残留空气,缓慢升压至水压试验压力,保持30s,再缓慢升压,直至爆破,结果应符合5.5.5.3条的规定。
6.14 发生器振动试验
将发生器固定在试验台上,按下列条件进行试验:
a. 频率 40Hz;
b. 振幅 1 mm;
c. 时间 2h;
d. 方向 X、Y、Z。
结果应符合5.5.5.4条的规定。
6.15 发生器冲击试验
将发生器固定在试验台上,按下列条件进行试验;
a. 力n速度 30g;
b. 频率 1~3次/s;
c. 方向 X、Y、Z。
在X、Y、Z三个方向上各冲击2次,结果应符合5.5.5.5条的规定。
6.16 发生器内弹道性能试验
将发生器固定在试验台上,点燃发生器,测定发生器的点火压力,平衡压力及工作时间,并绘出曲线,结果应符合5.5.5.6条的规定。
6.17 充气时间测定
6.17.1 贮气瓶式干粉车充气时间的测定,按GB 7956第3.6.3条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2.4.2条的规定。
6.17.2 燃气式干粉车充气时间的测定,以点燃发生器(按下按钮时间起)向罐内充气,同时观察压力表至罐内达到最高工作压力时止,结果应符合GB 7956第2.4.2条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类别
7.1.1 定型检验
7.1.7.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定型检验。鉴定定型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定型检验的样车为1~2辆。
a. 新产品试制完成后;
b. 老产品转厂生产。
7.1.1.2 定型检验的实施条件按ZB T50 001第2.2和2.3条的规定。
7.1.1.3 定型程序按ZB T50 001第3章的规定。
7.1.2 定期检验
7.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的样车为1~2辆。
a. 停产二年的产品再次生产;
b. 正常生产的产品历经二年。
7.1.2.2 在产品检验中,只要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就应在同一批产品中抽取加倍的数量对该项目重新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应停止检验,判定该项目不合格。
7.1.3 出厂检验
干粉车均应按规定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7.1.4 产品性能改变后的检验
产品正式投产后,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改变而影响性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主管部门决定检验类别。
7.2 检验项目
干粉车的定型检验,定期检验及出厂检验项目及内容按表4的规定。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在产品需要标明的部位应设置标志牌。
8.1.1 产品标牌
8.1.1.1 产品标牌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JB 787的规定。
8.1.1.2 产品标牌应固定于驾驶室内左车门下方。
8.1.1.3 产品标牌须有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和型号;
b. 干粉充装量;
c. 出厂编号;
d. 出厂日期;
e. 制造厂名称。
8.2 包装
8.2.1 产品出厂应配齐下列技术文件,并妥善包装:
a. 产品合格证(含底盘);
b. 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底盘);
c. 随车工具、附件清单;
d. 质量保修卡。
8.2.2 所有车门、器材箱门,均应关闭锁紧或铅封。
8.2.3 外露镀铬件应涂防锈油,车外照明灯,警灯应用塑料薄膜包扎。
8.2.4 发动机不得有余水;燃油箱不得有余油;蓄电池应断开正负极接头。
8.3 运输
8.3.1 采用行驶运输时,须遵守使用说明书有关新车行驶的规定。
8.3.2 采用铁(水)路运输时,应执行铁(水)路运输的有关规定。
8.4 贮存
干粉车需长期贮存时,应将燃油和水放尽,停放在防火、防雨、防潮、防晒及通风良好的场所,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9 质量保证
9.1 用户验收产品时,可按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检查,但不得拆检。
9.2 用户在遵守制造厂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产品自发货之日起一年内,确因制造质量不良而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并有质量保修卡记录可查时,制造厂应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零件(不包括易损件)。底盘部分的质量问题,由底盘制造厂负责。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宝鸡消防器材总厂负责起草,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公安部震旦消防设备总厂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金洁、王岱、邹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