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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