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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

标 准 号: GBZ 133-2009
替代情况: 替代 GBZ 133-2002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发布日期: 2009-10-26
实施日期: 2010-02-01
点 击 数:
更新日期: 2015年04月22日
内容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基本防护、液体废物、固体废物、气载废物、含放射性核素尸体的卫生防护管理要求及时废物管理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所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所污染且不再利用的废弃物即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经医学应用后被废弃的密封放射源与粒子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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