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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化学石膏制品

标 准 号: HJ/T 211-2005
替代情况: 替代 HJBZ 29-1998
发布单位: 国家环保总局
起草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发布日期: 2005-11-22
实施日期: 200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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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1年09月26日
内容摘要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减少环境污
染和资源浪费,提倡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磷石膏和脱硫石膏生产安全、优质的石膏制品,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磷石膏建材产品》(HJBZ 29-1998)的技术内容进
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与《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磷石膏建材产品》(HJBZ 29-1998)相比主要变化
如下:
——标准的名称改为化学石膏制品;
——标准中增加了脱硫石膏制品的要求。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 年11 月22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 年1 月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磷石
膏建材产品》(HJBZ 29-1998)。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29-199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石膏制品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工业生产中的废料石膏——磷石膏和脱硫石膏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各类
石膏产品,但不包括石膏砌块和石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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