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酰胺类化合物的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甲酰胺、N,N-二甲基甲酰胺、N,N-二甲基乙酰胺和丙烯酰胺的测定。
当环境空气采样体积为30 L(标准状态),吸收液体积为10 ml 时,本方法甲酰胺、N,N-二甲基甲酰胺、N,N-二甲基乙酰胺和丙烯酰胺的检出限分别为0.03 mg/m3、0.02 mg/m3、0.03
mg/m3 和0.02 mg/m3,测定下限分别为0.12 mg/m3、0.08 mg/m3、0.12 mg/m3 和0.08 mg/m3。
当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体积为30 L(标准状态),吸收液体积为50 ml 时,本方法甲酰胺、N,N-二甲基甲酰胺、N,N-二甲基乙酰胺和丙烯酰胺的检出限分别为0.2 mg/m3、0.1 mg/m3、0.2 mg/m3和0.1 mg/m3,测定下限分别为0.8 mg/m3、0.4 mg/m3、0.8 mg/m3 和0.4 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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