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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建设项目选址阶段、建行阶段和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陆地固定式核电厂(大于300MW电功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它核动力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