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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编制生态环境规划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省、市、县四级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综合规划、生态环境区域规划等生态环境规划编制。 乡镇,以及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生态环境规划编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生态环境专项规划以及生态环境相关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编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