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将往复式内燃机由发动机及其所装零部件和辅助设备引起的火灾危险降至最低程度所需的要求。必要时,还可对具体用途的发动机提出专门要求。
本标准所提要求并非旨在使发动机能在着火时或着火后继续进行运转。
本标准适用于陆用、铁路牵引和船用往复式内燃机,但不包括驱动农业拖拉机、道路车辆、筑路机械和土方机械及航空用发动机。
本标准亦可适用于驱动工业卡车和小型船舶用发动机,以及尚无合适防火标准的其他用途的往复式内燃机。
除上述用途的发动机以外,本标准还可用作发动机应用标准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