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必须满足的要求,以及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的程序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的审查,非重点用能单位的审查可参照进行。
能源计量范围包括:
———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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