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规定了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资源计量工作要求,以及对其开展能源资源计量审查的程序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机构主管部门或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资源计量审查,对其他公共机构的审查可参照执行。
能源资源计量的种类包括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的各类能源和水。能源资源计量范围包括:
——输入公共机构及其用能用水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能源和水;
——公共机构及其设备输出的能源和水;
——公共机构及其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和水;
——公共机构及其设备自产的能源和水;
——公共机构及其设备回收利用的能源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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