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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地质实验室安全规定

标 准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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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起草单位: 大庆石油管理局勘探开发研究院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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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地质实验室试验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地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 4281 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864 工业用气态氮
  3 人员安全防护
  3.1 进入实验间必须穿工作服。
  3.2 制样时,操作人员须戴好口罩及防护眼镜。
  3.3 操作酸碱时,必须戴橡皮手套,防护眼镜,穿好耐酸服。
  3.4 从事有毒、有害物质操作人员须定期进行专项体检,按月发放保健费。
  3.5 从事X衍射、阴极发光、荧光分析、测试、鉴定和实验等人员均应遵守GB 4792的有关规定。
  4 分析实验操作
  4.1 易燃、易挥发有机溶剂加热时,必须在水浴或电热板上缓慢加热,禁止用火焰或电炉直接加热。
  4.2 可燃物质及有机溶剂不可放在电炉、酒精灯及其他火源附近。
  4.3 严禁氧化剂与可燃物一起研磨。
  4.4 水银漏失,应尽快回收,然后在残迹处用硫磺粉处理。
  4.5 产生有害气体或刺激性物质的化学反应,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
  4.6 吸取酸、碱和有害的溶液,必须使用吸耳球。
  4.7 腐蚀性物品及易燃物品不能在烘箱内烘烤。
  4.8 有毒溶剂和废液,酸、碱等腐蚀性溶液,不能倒入水槽和其他室外场地,应遵守GB 4281的有关规定。
  5 化学试剂
  5.1 化学试剂必须有标签,化学试剂要按危险性和非危险性加以分类,专人保管。
  5.2 剧毒药品及贵重物品必须有保管使用制度,设专柜加两把锁存放。由两人保管,使用时严格登记准确称量。
  5.3 化学试剂要存放于阴凉、通风场所,注意防火、防潮及防日晒。
  5.4 潮解、风化性试剂用毕后,除个别试剂可置于干燥器内,应立即用蜡或火漆等封口。
  5.5 腐蚀性溶液不可放在仪器间,必须有专门存放地点。浓氨水不可与酸类混在一起存放。
  5.6 药品、试剂库房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潮、防震、通风等要求,库内严禁吸烟。
  5.7 放射性药品和标准源应在铅室存放。
  6 压力容器
  6.1 经常检查易燃易爆压力容器是否泄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搬运时严禁摩擦,碰撞。
  6.2 易燃易爆压力容器要按有关规定定期试压,不能使用不合格或过期未检的容器。
  6.3 压力容器上安装的各种计量仪表必须每年校验一次,不合格的绝不能使用。
  6.4 必须了解压力容器的标志,专用气体的压力容器不能装另一种气体,压力容器的仪表不能混用,仪表上不能沾有油渍。
  6.5 压力容器存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要求,并要远离火源和热源,远离实验场所,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地方。
  6.6 启封盛装易燃易爆液的容器时,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或静电的工具。
  6.7 氧气瓶及其专用工具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也严禁穿用沾有各种油脂或油污的工作服、手套等。
  6.8 各种气瓶必须分类保管,氢、氧、乙炔瓶严禁存放在一起。
  6.9 高压气瓶要远离火源和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震动。
  6.10 氧气瓶及可燃气的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m,存放地点距楼房3m以远。
  6.11 严禁混用高压气瓶的减压阀。
  6.12 高压气瓶和减压阀试压检验应遵守GB 3864的有关规定。
  6.13 各种气瓶使用时,瓶内余压不能低于0.1MPa,严禁用尽。
  6.14 在搬运与存放高压气瓶时,必须拧紧气瓶上的安全帽。
  7 水、气、电、火
  7.1 随试验工序变化及时关闭试验用水。
  7.2 经常检查用水胶管是否老化。
  7.3 遇停水及时关闭水源。
  7.4 燃气器具点燃后,操作人员不准离开岗位,离岗时必须关闭所有燃气器具。
  7.5 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各种气体的气瓶颜色及字样颜色,发现异常严禁使用。
  7.6 实验间应符合配电、用电要求,不准超负荷用电。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防室内漏电,接地线符合仪器要求。
  7.7 对单相负荷500W以上,三相负荷1000W以上的设备要固定使用电源插座,不宜随意改动。
  7.8 仪器必须断电方能检修,检修过程中应在配电盘和有关电源插座处装有明显标志。
  7.9 照明和生产用电线路,要严格分开,配电间须有自动跳闸安全装置。
  7.10 每个实验间应配备2~3只灭火器和10kg灭火砂。
  7.11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和非试验用火。
  7.12 使用可燃气体的实验间,应采用防爆型电源开关及照明灯具。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石油地质勘探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大庆石油管理局勘探开发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金甫、孔庆云、王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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