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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在现有房屋内开办的饮食单位。非营业性的食堂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饮食行业的环境保护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方针、政策,同时应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饮食行业环境保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