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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入炉废物要求、工艺要求、运行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大气污染物达标判定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大气污染物控制和监督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管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炉窑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同时对照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从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