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体系(以下简称EMS)监督审核(以下简称监审)实施中,如何确保贯彻CNAB对认证机构的通用要求和认证机构审核方案的相关规定,把握EMS监审证据的获取重点,形成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促进组织的环境绩效持续改进,是监审有效的关键。现就审核实施中一些体会总结如下:
一、对高层领导的审核
对高层领导的监督审核,通过交谈、沟通等方式主要需获得以下证据:1、环境意识的提高是否有具体的体现,如“新、扩、改”项目领导抓了哪些“三同时”工作;2、守法意识的提高是否有具体的体现,如是否了解新的适用法律法规对组织的要求,组织采取哪些守法对策;3、对组织的重要环境因素控制在领导的日常工作中有哪些具体安排和关注;4、在污染预防、持续改进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取得的成效如何,在资源优化、环保费用方面有哪些投入;5、政府或相关方关注的重点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效果如何;6、自我完善机制如内审、管理评审的实施及有效性;7、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守法证据
EMS监督审核仍然要获取守法的证据,特别是二监、三监审核以体现EMS的有效性。
1、对于属于一类风险的组织不但要审核水、气、声排放的日常监测结果,而且要审核地方环境监测部门的例行监测和年度监测报告,是否达标排放;
2、对于属于二、三类风险的组织酌情而定,对初审时提供的水气声监测报告中已接近排放标准的项目,应要求提供新的年度监测报告,以审核其改进的有效性;
3、组织当年的排污许可证与实际实施情况,有无超标、超量排放,有无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4、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或转移的证据;
5、国家或行业节电节水有明确指标要求,组织是否达到了相应的能耗标准;
6、组织的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等是否按时由监察机构定期检验,定期检验中提出来的整改要求,是否经过了整改和复验合格后投入运行;
7、其他对照适用法律法规必须强制执行的证据。
三、审核准则变化及其审核
要关注EMS审核准则的变化如新的法律法规、标准等的发布实施,特别是地方法规和顾客、第二方审核提出的其他要求,要依据这些新准则要求进行审核取证,如纺织、服装行业2006年1月1日全面强制执行“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在审核产品中环境因素控制时,应依据上述标准要求,关注相应的PH值、甲醛含量、色泽度等指标是否达标的证据。
四、体系的变化及其审核
首先要关注EMS范围有无变化?对于这些变化组织的体系有哪些变更以及变更后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如有的组织在取得证书后在厂区内新建了员工食堂、宿舍;有的工厂在取证书后将厂区中多余厂房租赁给另一厂商,形成了“厂中厂”的环境影响,这些审核范围的变化是否在EMS中有所体现?是否有恰当的控制?其次要重点关注组织新项目、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投入,其环境因素、重要环境因素是否更新,新的重要环境因素控制及其效果如何。如在组织的厂区内扩建新的厂房,其建筑施工涉及的环境因素是否已识别评价,是否纳入EMS控制范围进行管理?
五、对文件的审核
无论审核有无安排监督审核4.4.5要素,在监督审核中均要结合现场,审核文件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以及文件变更的有效性,特别是对重要环境影响岗位的审核。如一个采用投入石灰石脱硫的发电锅炉,其作业文件中规定了石灰石投入量与锅炉运行中SO2达标具体控制要求,对经过初审后的持续运行,在监审时要结合现场4.4.6要素的审核,进一步审核其运行准则是否适宜,是否适宜现场操作,是否行之有效等等,都要重点加以关注。
六、对重要信息进行追踪审核
要重点关注并疏理自上次审核以来组织的环境表现和环境影响,有无值得关注追踪审核的重要信息,当发现有重要信息时要加以判断,是否调整审核安排或调整审核思路,进行追踪取证,必要时审核组要研究调整审核计划,增加审核的标准要素,以便取得重要证据。上述重要信息如工业企业产品产量与污染物排放量发生重大不匹配;周围居民或单位有投诉意见;重要环保设施曾发生过停用或重大故障;重要环保设施运行控制参数异常;仓库中危化品贮量异常增大;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连续接近排放标准值或控制图排列异常;地方环保部门对组织所在地区环境质量功能区作出调整(如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由于城市的发展由二类上升为一类)等内外信息均可以作为重要信息进行进一步追踪审核。
综上所述,在EMS监审中要注意把握获取证据的重点,为正确判断组织控制重要环境因素、改进环境绩效,确保EMS的持续有效性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