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风险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现场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应当包括风险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周边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体系,适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适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六条 在生产经营单位评审的基础上,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以及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负责应急预案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意见应当经专家签字,并附有参加评审人员名单。评审专家组成员中必须配齐应急预案中所涉及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的应急预案,其评审专家应在省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中抽调。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评审时间,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依据《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标准》(见附件1、附件2)实施,评审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
评审会议纪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专家组评审结论;
(四)参会人员签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