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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7日

青海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发 文 号:青安监指(2008)8号
发布单位: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1-08
实施日期:2008-01-08

  为加强对全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对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建档、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危险源应急预案的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及《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6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必要性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工作,是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方面;是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治本之策;是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深化“双基”工作,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手段,实施“科技兴安”,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途径。

  二、工作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三、工作目标

  (一)开展全省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摸清全省重大危险源的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系统和定期报告制度,为政府安全生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和分级工作,实现全省重大危险源分类、分级监管;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三)建立省、州(地、市)、县(市、区)、企业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四)对重大危险源实现分级安全检查,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危险级别的重大危险源,省和各州(地、市)进行不同频率的定期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等情况进行记录建档,实现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动态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投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五)针对每个生产经营企业及每一处重大危险源,按照国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定期备案,配备相应的防护和救护器材。

  (六)抓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对全省的应急物资、应急力量等应急资源进行摸底,建立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同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逐步建立起省、市两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实现事故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与评估、应急决策、应急指挥等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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