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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7日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发 文 号:青安委〔2010〕9号
发布单位: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7-23
实施日期:2010-07-23

  三十五、共青团青海省委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

  三十六、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审核拟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

  (二)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

  (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三十七、省通信管理局

  (一)负责省内电信运营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指挥协调省内电信运营业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

  (三)参与协调省内电信运营业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八、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系统地质勘查和各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三)负责制定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和职业安全健康制度及爆炸物品、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和管理措施。

  (四)指导、监督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局系统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一)负责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建立“安保互动”机制。

  (二)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商业保险业务。

  (三)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提前介入、及时按照保险合同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做好理赔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四十、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

  根据省人民政府商请,负责协调驻青部队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四十一、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二)行使国家监察职能,检查指导地方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问题较突出的地区下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

  (三)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依法提请地方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复查情况。

  (五)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含矿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

  (六)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八)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九)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含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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