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
(二)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或参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督促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决定和规定。
(五)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
二十、省广播电视局
(一)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二)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负责企业登记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要件依法进行审查,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的,不予登记。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配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十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
(二)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核准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查处特种设备生产、检测检验和使用单位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其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负责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五)负责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发证、监管工作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二十三、省体育局
(一)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监督实施全国体育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加强其安全运行管理监督。
(二)组织参加国际、国内体育竞赛,指导协调省内国际、国内赛事,负责各类体育组织的安全管理监督。
(三)承担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健身气功站点的管理审批工作。
(四)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四、省旅游局
(一)负责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指导、督促、检查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备案制度,建立旅游安全信息披露和旅游安全预警发布制度,参与旅游业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常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检查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督促落实相关预案和安全措施,指导监督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安全设施检验检测工作。
(四)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景区(点)、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五)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