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奖励及违纪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或生产安全事故经查证属实的,对首次举报人应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为:
(一)属一般事故隐患,每项奖励100元;属重大事故隐患,每项奖励200元;
(二)属一般事故,奖励500元;
(三)属较大事故,奖励1000元;
(四)属重大事故,奖励2000元;
(五)属特别重大事故,奖励5000元。
第十五条 奖励所需资金由有权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支付。
第十六条 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决定给予奖励的,有权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应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有权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个人帐户或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有权处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举报受理机构平均分配。
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或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