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认真落实新一届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各项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吉政办[2008]3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二、省局机关全体人员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省局是省政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的直属机构,同时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局机关各处(室)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切实贯彻局党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四、省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省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副巡视员协助局长工作,对局长负责。
五、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省局重大事项须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副局长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局长业务办公会议。
六、副局长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局进行外事活动。
七、局长外出期间,指定一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出访、出差和离职学习、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代管。
八、安全生产监察专员(以下简称专员)、局机关各处长(主任)在局长、主管副局长领导下工作,对局长、主管副局长负责。副处长(副主任)在处长(主任)领导下工作,按照分工对处长(主任)负责。
九、各专员、处(室)根据机关职责划分履行职责。涉及几个处(室)的工作,由主管处(室)协调有关处(室)研究处理;需要局领导决策的,应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报主管副局长(必要时报局长)决定。在各处(室)职责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由局长、副局长指定的处(室)负责处理。
第三章 全面履行安全监管职能
十、省局机关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省局“三定方案”规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一、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党组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二、涉及安全生产重要政策措施和局年度预算、基建项目安排等重大决策,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
十三、重大决策必须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过专家委员会或法律顾问委员会咨询后决策实施;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