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及内容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需要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 隐患排查治理主要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的薄弱环节。
具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风险抵押金缴存等经济政策执行情况;
(四)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五)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态及检测检验情况;
(六)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安全评价、监测预警制度落实情况;
(七)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和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
(八)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九)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十)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检测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十一)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作业现场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情况,对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十二)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十三)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的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十四)其他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