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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2日

吉林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发 文 号:吉政办明电(2005)99号
发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5-11-04
实施日期:2005-11-04



五、整治的方式与内容

  (一)加强宣传。

  从2005年11月20日起,对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宣传。结合近几年全国渡船重特大事故带来的危害、损失以及专项整治活动的目标、措施和意义广泛宣传。要让渡口、渡船的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船员认识到专项整治活动开展的必要性、迫切性,主动配合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和报道。宣传工作要结合每一专项整治阶段的措施并要贯穿整治活动的始终。

  (二)明确渡口管理责任。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渡口设置的审批机关、渡口安全的监管部门、渡口安全的日常管理单位;划清职责、落实责任,并按照分工开展好整治和今后管理工作。县、乡政府要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渡船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章守法。

  (三)综合整治。

  专项整治工作由渡口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跨行政区的渡口各自负责本岸码头和游船的整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专项经费,认真组织好整治工作。

  1.充分发挥交通、安监、财政、水利、农业、公安、旅游、宣传等部门的积极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2.取缔非法渡口,对渡运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合格的履行渡口审批手续。

  3.对渡口码头及引道不符合要求的,由交通公路部门依据相关公路及码头标准提出整改意见,渡口所在县(市)具体落实。无法整改或不予整改的予以取缔。

  4.对不适航的渡船由交通海事机构责令停航整改,无整改价值和达到报废期的予以报废。

  5.对无证渡工实施培训,经交通海事机构考试合格后发证上岗,无证渡工不得驾船渡运。

  6.乡镇政府、水利渔政部门要加强对农用船、渔船的管理,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渡运行为。

  六、工作步骤

  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从2005年11月20日开始,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整治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5年11月20日—2005年11月3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成立领导机构,开展集中宣传,做好内部动员,统一思想,制定方案,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打好基础,为下一步深入开展整治工作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2005年12月1日—2005年12月31日)为调查摸底阶段。各市(州)组织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的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清理出需要整治的渡口、渡船,并逐一登记造册。调查要全面、准确、详细,并按“附件2”和“附件3”填写相关内容,于2005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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