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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2日

吉林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发 文 号:吉政办明电(2005)99号
发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5-11-04
实施日期:2005-11-04

  第三阶段(200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为全面整治阶段。各地要根据摸底情况和整治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整治的步骤和措施,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对登记造册的渡口、渡船进行全面治理。各地要从2006年5月份起于每月1日前按“附件4”要求,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上报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2007年1月1日—2007年4月30日)为总结验收阶段。全面治理阶段结束后,各市(州)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按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附件1)进行验收。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将对验收工作进行督查,并将验收合格的渡口、渡船统一在省级媒体上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各地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第五阶段(2007年5月1日—2007年9月30日)为再整改验收阶段。各地根据第四阶段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渡船在整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集中研究,对困难较大的要重点帮扶解决问题,确保渡口合格率达到90%以上,力争达到95%的要求。

  各地整治活动完成后,要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评定、分析和总结,并将总结(连同“附件5”)以书面材料形式于2007年10月10日前报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切实抓好各阶段工作。各市(州)政府要成立由政府相关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并落实专项活动资金。要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此次活动,形成合力,提高整治工作效率,保证整治质量。

  (二)要做好本次专项整治的动员和宣传工作。各地要对参加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人员进行思想动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这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邀请新闻记者深入现场报道,可采取张贴标语,挂宣传横幅,出墙报、板报,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地广泛宣传。

  (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整治。参加专项整治活动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地方法规的要求开展整治。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出示证件并使用礼貌用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要耐心解释,以理服人,避免发生激烈对抗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做到依据准确、手续完备、文书规范。

  (四)认真整改,务求实效。各地对发现的隐患要跟踪整改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存在问题的渡口、渡船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到责任到人。要帮助和督促没有建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县、乡人民政府尽快建立健全责任制。要把农村渡口建设同农村公路建设通盘考虑,农村渡口作为农村公路的延伸和纽带,其建设必须列入公路建设资金预算,并且渡口的建设要与连结公路的技术等级相适应。对于靠自身力量进行渡口、渡船改造确有困难的,各地要积极协调以中央补贴、地方政府配套、经营者自筹的办法加以解决。

  (五)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各地要对专项整治每一阶段的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专项整治活动不重视、不认真,动作缓慢、拖拉,应付、走过场,影响全省整治工作推进的部门、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全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2.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3.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

     4.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

     5.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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