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所经销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所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过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申请备案时应交验以下材料:
(一)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及产品技术(标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提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有关质量管理和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工作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内经营单位备案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暂行)》甘安监协调[2006]141号)以及行业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行业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应不低于《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暂行)》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并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性能要求,在使用前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检验。严禁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及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不具有安全标志和未经过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