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核准程序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业务范围属一类的,其安全评价人员中应有不少于3名(煤矿应有6名)具有相关基础专业(不同专业)的专职人员;业务范围属二类的,其安全评价人员中应有不少于2名具有相关基础专业(不同专业)的专职人员;
(六)法定代表人应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请表》;
二、机构法人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手册);
四、工作设施、设备目录(包括办公设备、检测仪器仪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