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考核评定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现场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且综合考评得分在4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现场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且综合考评得分在30—39分的为“良好”;
(三)现场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且综合考评得分在20—29分的为“达标”;
(四)现场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或综合考评得分在19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定不能评为良好以上等次:
(一)发生1起较大事故的;
(二)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事故的;
(三)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行动迟缓,造成损失扩大和恶劣影响的;
(四)对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治理不利导致严重后果的;
(五)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力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定中予以一票否决:
(一)发生2起以上(含2起)较大事故和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总体指标的,年度考核评定不能评为“达标”及以上等次。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表彰奖励项目。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取得达标以上成绩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