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储存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建设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的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保存记录的;
(三)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四)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时,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4)2份。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查实施办法》(冀安监管危化[2004]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要
一、编制依据
1、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2、政府、部门规章及文件;
3、设计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
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及有关资料。
二、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2、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及周边单位、村庄、居民分布情况;
3、设计范围;
4、建设项目性质、产品方案和设计能力、主要原料及用量;
5、生产工艺流程;
6、主要设备、储存设施、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7、主要建构筑物;
8、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改扩建前的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及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