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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9月26日

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8-09-26
实施日期:2008-10-01

  洋山船舶交通服务系统报告线及报告点为:

  (一)Y1报告线:虎啸蛇岛最东角(30°35′06″N/122°09′45″E)、大戢山灯塔与大治河口连线;

  (二)Y2报告线:虎啸蛇岛最东角、西马鞍山灯塔、唐脑山灯塔与30°35′46.″8N/121°40′00″E处连线;

  (三)Y3报告线:30°35′46.″8N/122°40′00″E处向北至岸边;

  (四)Y4报告点:黄泽洋灯船;

  (五)Y5报告点:南支灯船。

  第六条 船舶由L1、L2、L3、L4、L5、Y1、Y2、Y3报告线或航经正横Y4、Y5报告点进入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区域时,应当报告船名、呼号、本航次最大吃水和动态。已配备AIS设备并正确设置船舶资料与航次信息的船舶可以不要求报告。

  船舶起锚、离码头应当提前15分钟向交管部门报告船舶动态。

  拟在长江上海段锚地抛锚的船舶,应当在抵达锚地前1小时向交管部门申请锚地或锚区,并按指定的锚地或锚区抛锚,抛锚后应在15分钟内报告锚位。在长江口锚地或洋山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区域内抛锚的船舶,应当提前15分钟向交管部门报告。

  船舶、设施拟通过东海大桥通航孔,除按本条第一款要求报告外,还应当报告本船的载重吨、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和拟通过的通航孔名称。

  船舶、设施拟从小衢山与西马鞍山岛之间穿越洋山港主航道时应当提前30分钟向洋山交管部门报告船舶动态。

  第七条 船舶发现助航标标志异常、碍航物、水域污染、能见度不良、强风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船位、异常物、异常情况。

  第八条 船舶发生影响安全航行的设备故障时,应当立即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船位、故障设备名称、故障情况、处置措施。

  第九条 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火灾、人员落水、沉没等事故时,应当立即通过一切有效手段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船舶种类、船位、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种类、相关船舶、危险货物、人员伤亡情况、船体受损、自救措施、救助要求,并尽快按要求续报主管机关需要的详细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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